5.你们的财产,本是安拉让你们维持生计的,你们不要把它交给愚人,你们以它为他们供给衣食。你们当对他们说善言。
6.你们当试验孤儿,直到他们达到适婚年龄;当你们看见他们能处理财产的时候,就把他们的财产归还给他们;不要在他们还没有长大的时候, 赶快浪费地消耗掉他们的财产。富裕的监护人,应当廉洁自持;贫穷的监护人,可以支取合理的生活费。在你们归还他们财产的时候,应当请人作证。安拉足为监察者。
在前面的经文中,安拉命令监护人将代孤儿保管的钱财如数归还给他们,并公正对待孤儿,慎重对待多妻问题。这几节经文中,安拉为监护人归还孤儿钱财规定了两个条件:一是归还钱财时要看孤儿是否已经具备独立支配钱财的能力;二是试验孤儿独立妥善支配财产的能力,同时,安拉为监护人在监护期间合理享用孤儿钱财规定了一些标准。
5. 钱财是人们生活的基础条件之一,对于孤儿尤其如此。合理地管理孤儿的财富,直接关系到孤儿成年后的生计。倘若在孤儿尚不能独立合理支配钱财的情况下将钱交给他们,无疑会使其财产部分或全部损失。所以,安拉命令监护人,也命令穆斯林大众,在监护人归还孤儿钱财时,必须看其是不是已具备理财能力。根据伊本·阿巴斯的诠释,“愚人”指不善支配钱财的女人和尚未成年的孩子。可见这里的“愚”并非对女人和儿童的贬低性评价,而是指不善于支配钱财和处理事务的实际状况。
管理孤儿财产,看似一种权力,实为一项责任。监护人在监管孤儿钱财期间,应该通过经商等途径替他们繁殖钱财,用其利润而非资本供他们吃穿,以免坐吃山空。监护人还须忍辱负重,婉言谢绝被监护人不时提出的归还财产的要求。比如告诉对方,财产就是他的,自己只不过是在暂为保管,自己必须履行安拉赋予的义务。还应耐心地向对方讲明,提早归还钱财可能造成不良后果。
6. 同上节经文一样,这是对监护人责任的强调和重申。监护人应测试孤儿的理财能力,要使他们到达适婚年龄,能够独立支配财产。到了那时,就应将钱财归还给他们。这里的“适婚年龄”被经注家们诠释为男子到达梦遗出幼之时,女子到达月经来潮之时。在具体年龄的限定上,沙菲尔和艾哈迈德二位伊玛目主张年满十五岁,此年龄可视为成熟、有能力支配财产。伊玛目·艾布·哈尼法则主张归还财产的合适年龄是二十五岁,到此年龄,监护人应归还财产。
与此同时,安拉禁止监护人出于占便宜的目的,在孤儿长大成人前将财产耗尽:“不要在他们还没有长大的时候, 赶快浪费地消耗掉他们的财产。”这种做法,如本章第二节经文所述,属于大罪。而如果监护人生活窘迫,又无占便宜的意图,那么他可以根据自己为孤儿所付出劳动的情况,合理地享用孤儿财产中的一部分:“贫穷的监护人,可以支取合理的生活费。”
如果监护人是富有的,那么他不应染指孤儿的财产。据阿卜杜拉·本·阿慕尔传述,一个人问安拉的使者:“我没有钱,但我监护着一个孤儿,我如何做才对?”先知(愿主福安之)说:“你可以使用孤儿的钱财,但不可挥霍浪费,也不可利用孤儿的钱保护自己的钱。”(艾哈迈德辑录)
安拉阐明了归还孤儿财产的必要程序:“在你们归还他们财产的时候,应当请人作证。安拉足为监察者。”监护人在归还孤儿财产时,应请证人当场作证已经如数归还孤儿的财产,也作证他们归还财产的时间符合安拉规定的条件。作为一项为保护孤儿财产而制定的法律程序,请人作证的目的,既在于保护孤儿权益,也在于维护监护人的清白。人对人的见证只是一种必要的形式和措施,真正的监察者是安拉,他的监察最能证明人们外在行为和内在意念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