وَلَا تُؤۡتُواْ ٱلسُّفَهَآءَ أَمۡوَٰلَكُمُ ٱلَّتِي جَعَلَ ٱللَّهُ لَكُمۡ قِيَٰمٗا وَٱرۡزُقُوهُمۡ فِيهَا وَٱكۡسُوهُمۡ وَقُولُواْ لَهُمۡ قَوۡلٗا مَّعۡرُوفٗا (5) وَٱبۡتَلُواْ ٱلۡيَتَٰمَىٰ حَتَّىٰٓ إِذَا بَلَغُواْ ٱلنِّكَاحَ فَإِنۡ ءَانَسۡتُم مِّنۡهُمۡ رُشۡدٗا فَٱدۡفَعُوٓاْ إِلَيۡهِمۡ أَمۡوَٰلَهُمۡۖ وَلَا تَأۡكُلُوهَآ إِسۡرَافٗا وَبِدَارًا أَن يَكۡبَرُواْۚ وَمَن كَانَ غَنِيّٗا فَلۡيَسۡتَعۡفِفۡۖ وَمَن كَانَ فَقِيرٗا فَلۡيَأۡكُلۡ بِٱلۡمَعۡرُوفِۚ فَإِذَا دَفَعۡتُمۡ إِلَيۡهِمۡ أَمۡوَٰلَهُمۡ فَأَشۡهِدُواْ عَلَيۡهِمۡۚ وَكَفَىٰ بِٱللَّهِ حَسِيبٗا (6)
【译文】

5.你们的财产,本是安拉让你们维持生计的,你们不要把它交给愚人,你们以它为他们供给衣食。你们当对他们说善言。
6.你们当试验孤儿,直到他们达到适婚年龄;当你们看见他们能处理财产的时候,就把他们的财产归还给他们;不要在他们还没有长大的时候, 赶快浪费地消耗掉他们的财产。富裕的监护人,应当廉洁自持;贫穷的监护人,可以支取合理的生活费。在你们归还他们财产的时候,应当请人作证。安拉足为监察者。

『提示』

在前面的经文中,安拉命令监护人将代孤儿保管的钱财如数归还给他们,并公正对待孤儿,慎重对待多妻问题。这几节经文中,安拉为监护人归还孤儿钱财规定了两个条件:一是归还钱财时要看孤儿是否已经具备独立支配钱财的能力;二是试验孤儿独立妥善支配财产的能力,同时,安拉为监护人在监护期间合理享用孤儿钱财规定了一些标准。

【注释】

5. 钱财是人们生活的基础条件之一,对于孤儿尤其如此。合理地管理孤儿的财富,直接关系到孤儿成年后的生计。倘若在孤儿尚不能独立合理支配钱财的情况下将钱交给他们,无疑会使其财产部分或全部损失。所以,安拉命令监护人,也命令穆斯林大众,在监护人归还孤儿钱财时,必须看其是不是已具备理财能力。根据伊本·阿巴斯的诠释,“愚人”指不善支配钱财的女人和尚未成年的孩子。可见这里的“愚”并非对女人和儿童的贬低性评价,而是指不善于支配钱财和处理事务的实际状况。
管理孤儿财产,看似一种权力,实为一项责任。监护人在监管孤儿钱财期间,应该通过经商等途径替他们繁殖钱财,用其利润而非资本供他们吃穿,以免坐吃山空。监护人还须忍辱负重,婉言谢绝被监护人不时提出的归还财产的要求。比如告诉对方,财产就是他的,自己只不过是在暂为保管,自己必须履行安拉赋予的义务。还应耐心地向对方讲明,提早归还钱财可能造成不良后果。
6. 同上节经文一样,这是对监护人责任的强调和重申。监护人应测试孤儿的理财能力,要使他们到达适婚年龄,能够独立支配财产。到了那时,就应将钱财归还给他们。这里的“适婚年龄”被经注家们诠释为男子到达梦遗出幼之时,女子到达月经来潮之时。在具体年龄的限定上,沙菲尔和艾哈迈德二位伊玛目主张年满十五岁,此年龄可视为成熟、有能力支配财产。伊玛目·艾布·哈尼法则主张归还财产的合适年龄是二十五岁,到此年龄,监护人应归还财产。
与此同时,安拉禁止监护人出于占便宜的目的,在孤儿长大成人前将财产耗尽:“不要在他们还没有长大的时候, 赶快浪费地消耗掉他们的财产。”这种做法,如本章第二节经文所述,属于大罪。而如果监护人生活窘迫,又无占便宜的意图,那么他可以根据自己为孤儿所付出劳动的情况,合理地享用孤儿财产中的一部分:“贫穷的监护人,可以支取合理的生活费。”
如果监护人是富有的,那么他不应染指孤儿的财产。据阿卜杜拉·本·阿慕尔传述,一个人问安拉的使者:“我没有钱,但我监护着一个孤儿,我如何做才对?”先知(愿主福安之)说:“你可以使用孤儿的钱财,但不可挥霍浪费,也不可利用孤儿的钱保护自己的钱。”(艾哈迈德辑录)
安拉阐明了归还孤儿财产的必要程序:“在你们归还他们财产的时候,应当请人作证。安拉足为监察者。”监护人在归还孤儿财产时,应请证人当场作证已经如数归还孤儿的财产,也作证他们归还财产的时间符合安拉规定的条件。作为一项为保护孤儿财产而制定的法律程序,请人作证的目的,既在于保护孤儿权益,也在于维护监护人的清白。人对人的见证只是一种必要的形式和措施,真正的监察者是安拉,他的监察最能证明人们外在行为和内在意念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