لِّلرِّجَالِ نَصِيبٞ مِّمَّا تَرَكَ ٱلۡوَٰلِدَانِ وَٱلۡأَقۡرَبُونَ وَلِلنِّسَآءِ نَصِيبٞ مِّمَّا تَرَكَ ٱلۡوَٰلِدَانِ وَٱلۡأَقۡرَبُونَ مِمَّا قَلَّ مِنۡهُ أَوۡ كَثُرَۚ نَصِيبٗا مَّفۡرُوضٗا (7) وَإِذَا حَضَرَ ٱلۡقِسۡمَةَ أُوْلُواْ ٱلۡقُرۡبَىٰ وَٱلۡيَتَٰمَىٰ وَٱلۡمَسَٰكِينُ فَٱرۡزُقُوهُم مِّنۡهُ وَقُولُواْ لَهُمۡ قَوۡلٗا مَّعۡرُوفٗا (8) وَلۡيَخۡشَ ٱلَّذِينَ لَوۡ تَرَكُواْ مِنۡ خَلۡفِهِمۡ ذُرِّيَّةٗ ضِعَٰفًا خَافُواْ عَلَيۡهِمۡ فَلۡيَتَّقُواْ ٱللَّهَ وَلۡيَقُولُواْ قَوۡلٗا سَدِيدًا (9) إِنَّ ٱلَّذِينَ يَأۡكُلُونَ أَمۡوَٰلَ ٱلۡيَتَٰمَىٰ ظُلۡمًا إِنَّمَا يَأۡكُلُونَ فِي بُطُونِهِمۡ نَارٗاۖ وَسَيَصۡلَوۡنَ سَعِيرٗا (10)
【译文】

7.男子应享受父母和至亲遗产的一部分,女子亦应享受父母和至亲遗产的一部分。无论遗产多寡,各人应得法定的份额。
8.分割遗产的时候,如有亲戚、孤儿、贫民在场,你们当以一部分遗产周济他们,并对他们说和善的话。
9.假若人们会为自己遗下的幼弱后裔担忧;那么,他们也应该为别人的孤儿担忧。他们应当敬畏安拉,应当说正当的话。
10.侵吞孤儿的财产的人,只是把火吞进了自己的肚腹,他们将遭烈火的焚烧。

『提示』

在前面的经文,安拉中为监护人阐明了保管孤儿财产应遵守的规则,包括如何保管这些财产,何时归还,监护人能否享用孤儿的财产,以及如何享用等问题。这几节经文中,安拉提及既与孤儿有关,也与大众有关的父母、血亲遗产分配及分配份额等问题,这既是对遗产继承问题的详细规定,也是对孤儿权益的纵深阐述。

【注释】

7. 在蒙昧时代,妇女和儿童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他们认为,只有持矛上阵,夺取战利品的人才有继承遗产的资格。赛义德·本·朱拜尔和葛塔代说,这节经文就是为革除这种蒙昧陋俗而降示的。如果说孤儿不分男女都有继承父母和血亲遗产的权利,那么,在安拉的律例中,所有人都应该平等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力。尽管所留遗产数量不一,因与留遗产者的关系亲疏有别而应得的份额不同,但在根本继承权上是平等的。这种权力是安拉赋予的,任何人不得增加、减少或剥夺。
8. 这节经文纠正了分配遗产时普遍存在的一种悭吝做法,那就是人们不乐意无继承资格的亲朋孤儿光顾分配场合。安拉命令他们,如果这些人到场,应该给他们一些钱,可多可少;而且还应该说善言,以消除他们内心可能产生的不满、嫉妒乃至怀恨。既然安拉命令他们这样做,这就是必须履行的主命。在伊斯兰初期,这是主命。根据伊本·阿巴斯的诠释,这节经文被后来降示的本章第十一节经文所废止。也就是说,安拉在后来的经文中废止了给亲临分配场合的亲朋孤儿散发钱财的命令,这一规定由原来的主命变成了一般善行。因为在第十一节经文中,安拉详细指定了继承人及继承份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亲朋孤儿来到分配现场,如果所分配的财产是可分割之物(如非房产土地等),那么应对他们有少许馈赠。而如果遗产是不可分割之物,那么应以善言致歉。
9. 这是对孤儿监护人的教导。在许多情况下,有些监护人因为孤儿不是自己骨肉而用轻率甚至残酷的态度对待他们,所以,安拉命令他们推己及人,设身处地地想想自己的孩子可能面临的处境。因为如果他们辞世,自己的孩子成为孤儿也会面临同样的处境,那时谁能保证他们的幸福和健康成长呢?那么,监护人应该以他希望别人将来对待自己孩子的态度对待自己监护的孤儿,而不应在心理和行动上有所区别。因为,在对待孤儿的问题上,严格遵守安拉的教导,善待孤儿,妥善保管孤儿财产,关怀孤儿,对孤儿说善言等,都是敬畏的体现。
10. 安拉又一次强调了保护孤儿财产的重要性。为孤儿指定监护人的目的,在于保护不具独立生活能力的孤儿的财产,维护其种种权益。而如果监护人以监护的名义侵吞孤儿钱财,无疑是最严重的罪行,所以安拉说他们侵吞的不是单纯意义上的钱财,而是火,即他们将因此罪在后世受火刑的惩罚。如果监护人是明智之人,那么这足以让他们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