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安拉为你们的子女而对你们规定:一男可得两女的份额。如果亡人有两个以上的女子,那么,她们共得遗产的三分之二;如果只有一个女子,那么,她得二分之一。如果亡人有子女,那么,亡人的父母各得遗产的六分之一。如果他没有子女,只有父母承受遗产,那么,他的母亲得三分之一。如果他有几个兄弟姐妹,那么,他母亲得六分之一。这种分配, 须在完成亡人遗嘱或偿清亡人债务后执行。你们的父母和子女,谁对于你们更有裨益,你们是不知道的。这是安拉的规定。安拉确是全知的,至睿的。
12.如果你们的妻室没有子女,那么,你们可得她们遗产的二分之一。 如果她们有子女,那么,你们可得她们的遗产的四分之一。这种分配,须在完成亡人遗嘱或偿清亡人债务后执行。如果你们没有子女,那么,你们的妻室得你们遗产的四分之一。如果你们有子女,那么,她们得你们遗产的八分之一。这种分配,须在完成亡人遗嘱或偿清亡人债务后执行。 如果被继承的男子或女子上无父母,下无子女,只有(同母异父的)一个兄弟或一个姐妹,那么,他或她得遗产的六分之一。如果继承者是(同母异父的)更多兄弟姐妹,那么,他们均分遗产的三分之一。这种分配,须在完成亡人遗嘱或偿清亡人债务后执行,但在留遗嘱时,不得妨害继承人的权利。这是安拉的命令。安拉是全知的,至容的。
13.这些都是安拉的法度。谁服从安拉和使者,安拉将让他进入下临诸河的乐园,永居其中。这是伟大的成功。
14.谁违抗安拉和使者,并超越他的法度,安拉将使他进火狱,永居其中,他将受凌辱的刑罚。
在前面的经文中,安拉阐明了“无论男女,均有权继承父母血亲遗产”的继承法总原则。在这两节被称为“遗产分配细则”的经文中,安拉详述了各个继承人应得的份额,阐明了作为“分枝”的子女的权益和作为“根本”的父母的权益。也阐明了夫妻、同母异父兄弟的权益。至于同父异母兄弟的权益,则在本章最后第176节经文中阐述。
11. 每个人都要死亡,都会给子女亲人留下或多或少的家产,所以这节经文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在子女继承权问题上,安拉命令穆斯林坚持一个原则,那就是“一男可得二女的份额”。穆斯林活着就要为死后做准备,既要为获得后世美好归宿创造条件,也要为身后子女的生计及幸福作妥善安排。具有敏锐观察力的人不难看出,“一男得二女的份额”是对子女极为公正的分配。因为在伊斯兰体制中,男子承担的社会和生活义务成倍于女子,他们负有工作、劳动、获取生活来源、支付结婚聘仪等多种责任。而女性不承担为任何人提供赡养费用的义务。所以,亡者遗留的子女,均按“一男得二女的份额”分配遗产。需要提醒的是,“一男得二女的份额”分配方式,只是子女继承问题上的一个原则,并不是所有遗产分配的总体原则。因为仅在四种情况下,女子继承男子份额的一半;而在八种情况下,女子继承的份额与男子一样;在三种情况下,女子继承的份额多于男子;在另四种情况下,女子继承而男子不继承。具体详情可参阅教法典籍。
倘若亡者留下两个以上的女子,如两个以上的女儿或姐妹,那么,她们可得遗产的三分之二。而如果亡人只留下一个女子,那么她继承整个遗产的一半。如果只有一个男子继承,那么他可拥有全部遗产;而如果同他还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兄弟,那么他们平分遗产。
双亲的份额:如果亡故的儿子有一儿一女或多儿多女,那么,父母各得遗产的六分之一,其余钱财按“一男得二女的份额”的总则分配给亡者子女。如果亡者无子无女,只有父母继承,那么母亲得三分之一,父亲得三分之二。在亡者有子女的情况下,父母份额平等(即各得六分之一)是为了让父母任何一方都得到同等的尊重。至于亡者父母的份额少于他的子女份额的原因,则在于他俩已经年长或不需要太多的钱,或尚有其他子女承担他俩的生活费用。而亡者的子女获得的份额更多,是因为他们或年龄尚小,需要更多的生活费用,或已到适婚年龄,需要用钱解决婚姻问题。
在亡者父母在世的情况下,尚有众多兄弟姐妹,那么母亲的份额由原来的三分之一变为六分之一,无论兄弟姐妹是同胞,还是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
两个兄弟姐妹,与三个或更多的是一样的分配。四大哈里法都曾规定,两个兄弟和两个姐妹均可使母亲的份额由原来的三分之一变为六分之一。伊本·阿巴斯说,他曾问奥斯曼:两个兄弟为何使母亲三分之一的份额变为六分之一?安拉只是说“如果亡者有一些兄弟的话”,并没有说两个兄弟。奥斯曼回答说,这是“约定俗成”之事,对于人们普遍遵循的事情,他个人能做何种变更呢?意思是说,在教门和语言习惯上,人们已经认同将双数作为复数使用,所以“两个兄弟”使母亲的三分之一的份额变成六分之一,同“一些兄弟”使之变为六分之一,是毫无二致的。
总之,在亡者没有子女或有两个以上兄弟或姐妹的情况下,母亲可得遗产的的三分之一;如果亡者有子女或数位兄弟或姐妹,那么母亲得六分之一。在亡者有子女的情况下,父亲也得六分之一。如果亡者只有一女,那么她继承遗产的二分之一。如果除父母外还有亡者夫妻中的一方,那么母亲得其余三分之一。根据著名的“欧麦利耶”遗产分配案例,在丈夫、父亲、母亲三方相聚(亡故的自然是妻子)的情况下,丈夫得一半,母亲得三分之一,父亲得其余的,这是该案例的第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是,妻子、父亲、母亲三方相聚(亡故的自然是丈夫),这时妻子得十二份中的四分之一,因为亡者没有子女,父亲得其余的六份,母亲得其余的三分之一,即三份。
在给所有继承人分配遗产之前,首先要做的,是偿还亡者生前欠下的债务,然后落实亡者嘱咐的对继承人以外人的馈赠或施济(其最大限度是整个遗产的三分之一)。而在偿还债务、执行遗嘱、分配遗产之前,首先要安葬亡人,这是对亡人应有的尊重。
执行遗嘱和偿还债务两件事孰先孰后的问题,阿里(愿主悦之)说:“从‘在完成亡人遗嘱或偿清亡人债务后执行……’的经文中,大家看到词序上将执行遗嘱放在偿还债务之前,而安拉的使者决定:偿还债务须在执行遗嘱之前,任何一个继承人和受遗嘱者无权在偿还债务之前拿取自己的份额。如果债务需用全部遗产偿还,那么任何人不再继承或受赠任何东西。”(伊本·杰利勒辑录)
先知(愿主福安之)的决定与安拉的话相并不矛盾,这是他奉启示作出的决定。至于经文中“执行遗嘱”在先,“偿还债务”在后的词序排列,我们所能理解的意义是,债务作为有特定数额和债权人的事宜,一般来说不必担心其不被兑现,故放在后面。而嘱咐的馈赠和施济则不同,它往往可能被忽视,甚至被人为地取消,因此,为了表示重视和提醒,将它在语序排列上放在了第一位。但在实际操作中,鉴于偿还债务的必须性及其数额要求,须首先偿付,再用余财兑现馈赠、施济等遗嘱。
至于遗嘱的实质,以下圣训作了说明:赛尔德·本·宛噶斯说:辞朝那年,我害了一场大病,先知(愿主福安之)来探望我。我问先知:“安拉的使者!你看我已病成这样,我有钱,但我只有一个女儿继承我的财产。我能否施舍我的财产的三分之二呢?”先知说:“不能。”我说:“施舍一半呢?”先知说:“不行。”我说:“三分之一呢?”先知(愿主福安之)说:“就施舍三分之一吧!这就已经很多了。”他接着说:“在你辞世后,让你的继承人富有地活着,要比让他穷困潦倒,伸手行乞好。”(布哈里、穆斯林辑录)根据这段圣训,教法学家们主张:如果亡者的继承人本来就很富有,那么,亡者嘱咐施舍三分之一的遗产,是可嘉的行为(استحباب),而如果继承人很穷,那么,施舍少于三分之一的遗产,则更可嘉。可见,亡者能够遗嘱的数额仅限于自己财产的三分之一,不得逾越。他可将之自行施舍给穷人及需求者。除三分之一可自由支配外,各继承人的份额都是由安拉规定的,财产的主人——亡者无任何自由支配的余地。此外,遗嘱的受益者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先知(愿主福安之)说过:“安拉已经给每个权益人分配了权益,从此,法定继承人不再享有遗嘱。”(艾布·达乌德辑录)
在这节经文最后,安拉告诫人们,在他们的父母和子女中,他们不知道谁真正对他们有益。意思是说,任何人不知道事物将来的发展变化,如果他们根据一时的状况,或凭自己的好恶自行处理遗产,势必导致种种不公。人应该在遗产分配问题上严格遵守安拉的规定,如实分配各继承人的法定份额,而不得擅自增减。安拉是全知人类真正利益和他们的一切行为的,他的一切规定和安排均具有深邃的哲理。
12. 在这节经文中,安拉阐明了亡妻丈夫的继承份额和亡夫妻子的继承份额,还阐明了上无父母,下无子女的男女的继承人的份额。
丈夫的继承份额:亡妻的丈夫应得妻子遗产的一半,如果她没有子女的话。这里的“夫妻关系”仅凭缔结婚约就已产生,不以是否同房为条件。如果妻子有子女,丈夫得四分之一,其余财产归她的享受法定份额(فرض)的继承人和享受剩余份额(تنصيب)的继承人,或归近亲,如果别无继承人,可归入国库。当然,这些份额须在偿清债务、执行遗嘱之后方可分配。
妻子的继承份额:在丈夫只有一个妻子的情况下,如果他没有子女,那么,妻子得他遗产的四分之一;如果丈夫有子女,那么妻子得八分之一。如果丈夫有多个妻子,那么,她们共享四分之一或八分之一。这必须在偿清债务、执行遗嘱之后落实。
上无父母、下无子女者的遗产划分:在上述经文中,安拉将遗产继承者分为三类:一类与亡者有直接的血缘关系,如子女和父母;二类与亡者有婚姻关系,即夫妻;三类与亡者有间接关系,他们是上无父母,下无子女者。由于第一类与亡者关系密切,所以安排在最前面加以论述;后面是第二类,其次是第三类。前两类的继承资格无论如何都不会被取消,第三类则不同,它有时会有彻底被取消的可能。根据《古兰经》明文规定,上无父母,下无子女者遗产的断法是:如果他有同母异父的一个兄弟或一个姐妹,那么,他俩中的每一个得六分之一;如果他们人很多,那么,他们共得三分之一,他们各自的份额持平,男女无别。
总之,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继承有两种情况:其一,如果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各有一个,那么,两人各得六分之一。其二,如果他(她)们很多,那么他们平等共享三分之一,数额上男女无别(即不遵循“一男得二女的份额”原则),因为经文中的“均分”从字面上讲意味着平等。
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以上份额,须在偿清债务、执行遗嘱之后落实。对于继承人和债权人均不可有任何伤害。对继承人的伤害,如某人说亡者所欠他人的债务数额巨大,需用全部遗产或大部分遗产偿还,其目的在于部分或全部地剥夺继承者的权益。对债权人的伤害,如说亡者所欠债务早已还清,而事实并非如此。还如亡者嘱咐施舍的数额超过三分之一,或嘱咐施舍三分之一,但其目的不是为了博主喜悦,而是为了减损继承人的继承数额。此类蓄意伤害的行为,都是严重的罪行。艾布·胡莱勒传述,先知(愿主福安之)说:“任何一个男人或女人,即使他(她)干了六十年的善功,如果在临终前的遗嘱中有伤害行为,那么,必入火狱。”(艾布·达乌德辑录)伊本·阿巴斯说:“立遗嘱时的伤害行为属于大罪。”
遗产分配方面的这一切详细规定,是安拉对人类的叮嘱,天启的命令,穆斯林必须严格遵守。因为安拉全知什么对人是真正有利的和有害的,全知谁有资格继承遗产,以及谁有资格继承多少。他是宽容的,他不立即惩罚那些一意孤行不从主命,在遗嘱中伤害继承人和债权人,或不让女人和孩子得到继承权的人。先知(愿主福安之)曾说过:“安拉对他的仆人的关爱,远甚于母亲对自己孩子的关爱。”(穆斯林辑录)
13-14.安拉在这两节经文中提醒人们,以上有关孤儿财产、遗产分配等方面的律例,是安拉的法度,必须遵循,不可违背。严格执行者将获得安拉许约的下临诸河的乐园,永居其中,那无疑是最大的成功;至于在这些问题上恣意妄为,将天启法律弃之不顾的人,就是在对抗安拉和使者,在超越法度,他们将入火狱,永远遭受凌辱的惩罚。这里的“永居火狱”的表述说明,那些超越天启法度的人已达到了“库夫尔”(叛教)的程度,即他们从意识和行为两方面都表现出了对安拉法度的反对和悖逆。而如果他们内心确信安拉的法度的权威性,只是因为一时的糊涂而产生违反行为,只要他们在弃世前诚心忏悔,那么,有望得到安拉的饶恕;而如果没有忏悔,那么将根据所犯罪行的程度接受火刑的罚赎。安拉说:“敬畏者,当干了丑事或自欺的时候,就能记起安拉,为自己的罪恶而求饶——除安拉外,谁能赦宥罪恶呢?——他们没有明知故犯地怙恶不悛。”(3: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