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你们不要娶你们的父亲娶过的女人。至于过去的,既往不咎。这确是一件丑事,确是一件可恨的行为,这种习俗真恶劣!
23.安拉严禁你们娶你们的母亲、女儿、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 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们抚育的继女,即你们曾与她们的母亲同房的,如果你们与她们的母亲没有同房,那么,你们无妨娶她们。安拉还严禁你们娶你们亲生儿子的媳妇,和同时娶两姐妹。至于过去的,既往不咎。安拉确是至赦的,至慈的。
在前面的经文中,安拉阐明了善待妻子的必要性,并将离婚时索回聘金的行为断为非法。安拉详列因血亲、姻亲、乳亲关系而不能与之结婚的女性。安拉的这项规定,蕴含避免人类近亲结婚危害和未知的种种哲理。安拉是人类的创造者,他最清楚哪些事情对人真正有益或有害。对于安拉的各种规定的裨益,无论已被人们了解,还是尚未发现;其中的哲理已被人理解,还是尚未得知,裨益和哲理是客观存在的,信仰者自会从中受益,否认者必然与之无缘。
22. 蒙昧时代,人们的婚姻生活没有符合人性伦理的规范和标准。一个男子娶自己生父娶过的女人,在他们看来天经地义,顺理成章。窥豹一斑,足见其大略。仅此一事,可见没有正确信仰的时代和社会是多么的荒诞。生父的妻子,纵然不是他的生身之母,但也拥有母亲的地位,理应像母亲一样看待。他善待这个继母,与其说在善待她,毋宁说在善待自己的父亲。所以,安拉说:“这确是一件丑事,确是一件可恨的行为,这种习俗真恶劣!”这是对蒙昧时代婚姻陋习的彻底否定。而“至于过去的,既往不咎”的规定,又为人们摆脱卑陋的旧婚姻习俗,建立崭新的文明婚姻模式提供了一个新的起点。
根据有关传述,穆斯林不但不许娶自己父亲曾娶过的女人,也不能娶与自己父亲缔结婚约但在同房前解除婚约的女人。伊本·阿巴斯说:“凡与父亲有过婚姻关系的女人,娶之均为非法。无论曾与父亲同房,还是未曾同房。”(伊本·杰利勒、拜海盖辑录)。可见伊斯兰对父亲尊严是何等的重视和维护。
23. 这节经文详细列举了禁止男子与之通婚的女性。归纳起来,禁止通婚的原因主要在于双方之间存在的血亲、姻亲、乳亲关系及某些偶发因素。基于血亲关系禁娶的是:母亲、祖母、女儿、孙女、外孙女、同胞姐妹、同母异父的姐妹、姑母、同父同母和同母异父或同父异母的兄弟和姐妹的女儿(即侄女和外甥女);因乳亲关系禁娶的范围,与因血亲关系禁娶的范围是一样的。因此,乳母的所有近亲,也视为受哺者的近亲。对他而言,乳母如同自己生母,其女儿、丈夫和儿子如同自己姐妹、生父和兄弟。据伊本·阿巴斯传述,有人建议先知娶他叔叔哈目宰的女儿,先知(愿主福安之)说:“我不能娶她,因为她是我同乳兄弟的女儿。因哺乳关系禁娶的,和因血亲关系禁娶的是一样的。”(布哈里、穆斯林辑录)叔叔的女儿本不属禁娶之列,但因先知曾与叔父哈目宰受哺于同一个奶妈,故成了禁娶对象。至于哺乳的限度,哈奈菲派和马立克派教法学家主张,无论吮吸的奶多与少都会促成乳亲关系。伊玛目沙菲尔和艾哈迈德则主张,吮吸五口奶以上,方成乳亲。证据是阿依舍说:“在安拉最初降示的经文中,促成乳亲关系的吃奶次数是人皆共知的十次,后以可知的五次废止,及至先知去世时,这(即五次)属人们诵读的经文。”(马立克等辑录)至于促成乳亲的时间,则限于两周岁之内。因为安拉说:“对于想哺乳期满的人,母亲应为自己的乳儿哺乳完满的两周年。”(2:233)据伊本·阿巴斯传述,先知(愿主福安之)说:“两周岁以内的方算哺乳。”(达尔古图尼辑录)同乳姐妹自然包括在内。
因姻亲禁娶的有三种人:一是岳母。无论已经与其女儿同房,或只是缔结了婚约。妻子的祖母亦如同岳母。二是继女。即二婚妻子带来的女儿。这里禁娶的条件是:你们曾与她们的母亲同房。如果没有同房,就无妨娶她们。经文中“你们抚育的继女”的“抚育”一词指通常情况,即一般情况下,继女都是由继父抚养的。但抚育与否并非条件,无论她们由继父抚养,还是别人抚养,均属继父禁娶的。三是亲生儿子的媳妇,也包括亲孙子的媳妇。
因偶发原因禁娶的是:同娶二姐妹。包括娶一个女子和她的姨妈、姑妈或侄女或外甥女。据艾布·胡莱勒传述,先知(愿主福安之)说:“不可同娶一个女子和其姑妈;不可同娶姑妈和其侄女;不可同娶一个女子和其姨妈;不可同娶姨妈和其外甥女;大的不可与小的同娶,小的不可与大的同娶。”(提尔密济辑录)
安拉为蒙昧时代向伊斯兰时代过渡的人们颁降了全新的婚姻制度,从此一切蒙昧的婚姻习俗都被废除。人们以往的此类蒙昧行为,安拉既往不咎,因为安拉是至赦的——他饶恕人们在无正确信仰指导的情况下所犯的罪行;他是至慈的——他为人类降示了有利于他们两世的天启指导,引导他们正确处理人生的一切事务。
感赞安拉,第四卷注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