يَـٰٓأَيُّهَا ٱلَّذِينَ ءَامَنُواْ لَا تَأۡكُلُوٓاْ أَمۡوَٰلَكُم بَيۡنَكُم بِٱلۡبَٰطِلِ إِلَّآ أَن تَكُونَ تِجَٰرَةً عَن تَرَاضٖ مِّنكُمۡۚ وَلَا تَقۡتُلُوٓاْ أَنفُسَكُمۡۚ إِنَّ ٱللَّهَ كَانَ بِكُمۡ رَحِيمٗا (29) وَمَن يَفۡعَلۡ ذَٰلِكَ عُدۡوَٰنٗا وَظُلۡمٗا فَسَوۡفَ نُصۡلِيهِ نَارٗاۚ وَكَانَ ذَٰلِكَ عَلَى ٱللَّهِ يَسِيرًا (30)
【译文】

29.归信的人们!你们不要用诈术侵吞别人的财产,除非通过双方满意的交易获得的。你们不要自杀,安拉确是怜恤你们的。
30.谁过分和不义地干这种事,我要把他投入火狱,这对于安拉是容易的。

『提示』

在上面的经文中,安拉阐明了有关孤儿、遗产分配、婚姻等方面的规定,紧接的这几节经文,说明了人们在贸易往来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提醒人们不要为了敛财而不择手段。对一意孤行,常犯这种丑行者,予以了严厉警告。

【注释】

29-30.正信和欺骗不能同时存在,因此安拉禁止穆斯林以诈术侵吞他人的钱财。“诈术”指教门严禁的一切害人手段,如利息、赌博、劫夺、诈骗等。非法侵吞还包括用非法经营方式赚取钱财,如买空卖空、囤积居奇等。非法赚取的利润,除非将之归还给其主人,人们难以卸其罪责。安拉许可人们通过彼此悦意,且符合教门规定的方式进行买卖交易,赚取钱财。交易中的“双方同意”须以“符合教门规定”为基础。许多双方同意的交易从根本上是违反教门的,所以“同意”必须限制在教门原则范围之内。先知(愿主福安之)说:“最好的赢利,是这样一些商人的赢利:他们说话时不撒谎,缔约时不爽约,受人信托时不欺骗,买货时不贬低,卖货时不自夸,欠他人账时不拖延,借给人债时不苛刻。”(伊斯法哈尼辑录)安拉在论述人们的求财方式时提及“自杀”,其意义除了禁止自杀,还有与人们的求财相关的一层含义,那就是禁止人们不可为了钱财而彼此残杀,或为了赚钱而不择手段,最终导致自毁,也就是说,骗人害己,无异于自杀。安拉禁止人们赚取非法钱财,禁止自毁,是因为安拉是怜恤人类的。而那些将安拉的教导置之脑后,恣意妄为,多行不义者,安拉必将以火刑惩治他们,他们绝不要以为自己不被复生,不被清算,那对于安拉确是容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