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男人是维护妇女的,因为安拉使他们彼此优越,又因为他们所付出的财产。贤淑的女子是服从的,是受安拉的保护而在丈夫不在时守身如玉的。有些妇女,如果你们害怕她们执拗,那么你们要劝诫她们,可以和她们同床异被,可以打她们。如果她们服从你们,那么,你们不要设法欺负她们。安拉确是至尊的,确是至大的。
35.如果你们怕夫妻不睦,那么,你们当从他俩的亲戚中各推一个裁决者,如果两个裁决者欲加以和解,那么,安拉必使夫妻和睦。安拉确是全知的,确是彻知的。
在前面的经文中,安拉阐明了人们继承亲人遗产的权利。在这里安拉给我们分析了男子在权力分配上优于女子的原因,以及调解夫妻矛盾的途径,以便让人们在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各自的作用。
34. 由于男人特有的生理和心理优势,被安拉赋予种种艰巨的责任,如承担家庭生活费用、婚姻聘仪、出征参战等。也正由于这些责任,他们被赋予与之相应的一些权利,可以说,男子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是相对应的。
“男人是维护女人的”,这里的(قوامون)一词,在阿拉伯语中有维护、保护、领导、帮助、教育者等多种含义,从中可以看出男子在家庭中的主导地位。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给男子授予了在家庭中横行霸道、为所欲为的权力。作为男子,尚有其它种种必须遵守的原则和限制。安拉把男子具有某些优势的原因,总结为两点:一是他们拥有强壮的体格,刚毅的性格,较强的思考力和果断处理事物的能力等。为此,安拉使圣位局限于男性。此外,领拜、裁决、参战、离婚、执法等工作,也只与男子有关。二是男子负有提供聘仪和承担生活费用的责任。正是因为这些特点,他们在家庭和社会中占据了相对显要的地位,这是“能者多劳”这一社会运动规律在男子身上的自然体现,而非人为的偏袒或强加。对于这一点,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便是最好的证据。这也是伊斯兰这一与人性相适应,与客观规律相吻合的天启宗教,区别于其它宗教和主义学说的特点。安拉说:“女子依法享权利,尽义务。男子优于她们一级。”(2:228)安拉在阐明男子的特性及其责任之后,紧接着阐述了清廉优秀的女子的特性:她们应该是顺从安拉命令,服从丈夫安排,保守自己贞操,保护丈夫财产,培育自己子女,爱护自己家庭的人。
这里的顺从安拉,是顺从丈夫的先决条件,是人顺从人的根本原则。人不能违抗安拉而去顺从人,哪怕是丈夫,甚至父母。只要任何人的命令有悖于安拉的教导和信仰的原则,绝对不能顺从。本节经文中的“服从”正建立在这个前提之下。先知(愿主福安之)说:“最好的妻子,是令你赏心悦目,服从安排,你不在时能保护你的财产和自己贞操的女人。”然后先知(愿主福安之)读了这节经文:“男子是维护女子的……贤淑的女子是服从的,是受安拉的保护而在丈夫不在时守身如玉的。”
同样,安拉也阐明了丈夫教育泼悍执拗的妻子的方法:其一,从教门角度善言劝说,告诉她应敬畏安拉,尊重丈夫的权益,以免因背离教门原则而毁掉自己和家庭的幸福等;其二,如果劝说无效,暂时不与其同被共寢,以便让她自我反省,直至回心转意;其三,如果前两种方式仍然无效,可以出于教育的目的,轻微地打她们。先知(愿主福安之)在辞朝演说中说:“在妇女的问题上,你们要敬畏安拉。你们已凭安拉的嘱托拥有了她们,你们以安拉的许可与她们结成了合法夫妻。从她们方面,你们享受的权利是她们不得让你们厌恶的人接触你们的床铺,如果她们违反,你们可轻微地打她们;她们从你们方面享受的权利是,你们依法供她们吃穿。”(伊本·杰利勒辑录)这是指丈夫能够依照教门要求对待妻子的情况下,妻子不尊重丈夫的权益时处理矛盾的方式。如果妻子既顺从安拉,又能完成对丈夫应尽的义务,那么,丈夫无权随意伤害妻子。的确,安拉是至尊至大的,他要清算夫妻的一切不公正行为。
35. 当夫妻之间的矛盾加剧,无法自行解决时,应由相关执法机构和双方监护人达成一致,从夫妻两方的亲人中各选一个公正且善于处理纠纷的人,了解夫妻矛盾的原因和症结,然后予以调解。如果双方的调解人真有使夫妻双方重归于好的诚意,并真正付出努力,那么,安拉一定会襄助他们获得合理的处理结果。安拉是全知的,彻知的,知道在何种情况下该和好,在何种情况下该分离,也全知双方调解者的诚意及他们所付出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