وَمَا كَانَ لِمُؤۡمِنٍ أَن يَقۡتُلَ مُؤۡمِنًا إِلَّا خَطَـٔٗاۚ وَمَن قَتَلَ مُؤۡمِنًا خَطَـٔٗا فَتَحۡرِيرُ رَقَبَةٖ مُّؤۡمِنَةٖ وَدِيَةٞ مُّسَلَّمَةٌ إِلَىٰٓ أَهۡلِهِۦٓ إِلَّآ أَن يَصَّدَّقُواْۚ فَإِن كَانَ مِن قَوۡمٍ عَدُوّٖ لَّكُمۡ وَهُوَ مُؤۡمِنٞ فَتَحۡرِيرُ رَقَبَةٖ مُّؤۡمِنَةٖۖ وَإِن كَانَ مِن قَوۡمِۭ بَيۡنَكُمۡ وَبَيۡنَهُم مِّيثَٰقٞ فَدِيَةٞ مُّسَلَّمَةٌ إِلَىٰٓ أَهۡلِهِۦ وَتَحۡرِيرُ رَقَبَةٖ مُّؤۡمِنَةٖۖ فَمَن لَّمۡ يَجِدۡ فَصِيَامُ شَهۡرَيۡنِ مُتَتَابِعَيۡنِ تَوۡبَةٗ مِّنَ ٱللَّهِۗ وَكَانَ ٱللَّهُ عَلِيمًا حَكِيمٗا (92) وَمَن يَقۡتُلۡ مُؤۡمِنٗا مُّتَعَمِّدٗا فَجَزَآؤُهُۥ جَهَنَّمُ خَٰلِدٗا فِيهَا وَغَضِبَ ٱللَّهُ عَلَيۡهِ وَلَعَنَهُۥ وَأَعَدَّ لَهُۥ عَذَابًا عَظِيمٗا (93) يَـٰٓأَيُّهَا ٱلَّذِينَ ءَامَنُوٓاْ إِذَا ضَرَبۡتُمۡ فِي سَبِيلِ ٱللَّهِ فَتَبَيَّنُواْ وَلَا تَقُولُواْ لِمَنۡ أَلۡقَىٰٓ إِلَيۡكُمُ ٱلسَّلَٰمَ لَسۡتَ مُؤۡمِنٗا تَبۡتَغُونَ عَرَضَ ٱلۡحَيَوٰةِ ٱلدُّنۡيَا فَعِندَ ٱللَّهِ مَغَانِمُ كَثِيرَةٞۚ كَذَٰلِكَ كُنتُم مِّن قَبۡلُ فَمَنَّ ٱللَّهُ عَلَيۡكُمۡ فَتَبَيَّنُوٓاْۚ إِنَّ ٱللَّهَ كَانَ بِمَا تَعۡمَلُونَ خَبِيرٗا (94)
【译文】

92.信士不会杀害信士,除非是误杀。谁误杀一个信士,就当释放一个归信的奴隶,并给尸亲交付恤金,除非他们自愿免除。被杀的信士,如果他的宗族是你们的敌人,那么,凶手应当释放一个归信的奴隶。如果被杀者的宗族是你们的盟友,那么,凶手应当向尸亲交付恤金,并释放一个归信的奴隶。无能力释放奴隶者,当连续斋戒两月,这是因为安拉准许他悔过自新。安拉是全知的,至睿的。
93.谁故意杀害一个信士,那么,他的回报是火狱,他将永居其中,并将受到安拉的谴怒和弃绝,安拉已为他预备重大的刑罚。
94.归信的人们!当你们为安拉出征的时候,应当事事审慎。你们不要为了追求今生的浮利而对向你们表示和平的人说:“你不是信士。”安拉那里确有丰厚的福利。你们曾经也是那样的,而安拉施恩于你们。故你们应当事事审慎,安拉是彻知你们行为的。

『提示』

在前面的经文中,安拉为穆斯林们阐明了对待伪信者和缔结和约后又违背盟约者的方式。这里,确立了误杀或故意杀害穆斯林和有和约者的律例。

【注释】

92. 除了误杀外,绝不允许穆斯林杀害自己的同教兄弟。误杀之所以能从轻处理,是因为人是难免错误的,安拉从不强人所难。杀害无辜的穆斯林,无疑是最严重的罪行。先知(愿主福安之)说:“绝不许任何人杀害见证除安拉外,绝无应受拜者,我是安拉使者的任何一个穆斯林,除非在三种情况下:一是偿命;二是已婚者通奸;三是背叛宗教,分裂集体。”(布哈里、穆斯林辑录)即便在这三种情况下,也不是任何一个普通人可以处死这些罪犯,而是穆斯林社会执法机关实施。又说:“谁以半句谗言帮助别人杀害了一个穆斯林,那么,在复生日,他的眉心将刻上‘绝望于安拉慈悯之人。’”(伊本·玛哲辑录)又说:“在安拉看来,整个今世毁灭,都没有杀害一个有正信的人严重。”(柏海盖辑录)安拉说:“因此,我对以色列的后裔规定:除因复仇或平乱外,凡枉杀一人的,如杀众人;凡救活一人的,如救活众人。”(5:32)
误杀,不外乎大意、轻率等原因所致。所以,误杀者仍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他须做到两件事情:一是必须释放一个有正信的奴隶,恢复其自由;二是向尸亲交纳恤金。前者是他大意误杀穆斯林之罪的罚赎;后者是对尸亲损失的一种补偿。正如圣训所定,被杀男子的恤金是一百只骆驼,女子的恤金是男子的一半。这是因为尸亲失去男子的损失大于失去女子的损失。先知(愿主福安之)在写给也门的信中说:“错杀穆斯林而证据确凿的人,他必须付出抵偿,除非尸亲赦免。其恤金是一百只骆驼……”然后又说:“拥有金币者,付一千块金币。”(艾布·达乌德;奈萨仪辑录)即杀人者必须交纳抵偿金,但尸亲有权力赦免或减少罚金,因为抵偿金本来就是为照顾尸亲的利益规定的,只要他们愿意,既可免除,亦可减少。这是第一种情况。
第二种情况:被杀者是穆斯林,但他在敌军一方,因人们不知道他是穆斯林而将他杀死。如哈里斯·本·叶济德,他已归信伊斯兰,但由于没有迁徙麦地那,安雅什以为他没有归信而将他杀死。凡属此类的,杀者只须释放一个奴隶,而无须交纳恤金。
第三种情况:被杀者属于与穆斯林缔结和约之人,可能是穆斯林也可能是非穆斯林。在这种情况下,杀者除释放一个穆斯林奴隶外,还须向死者家属交纳恤金。先知(愿主福安之)说:“非穆斯林的恤金,是穆斯林恤金的一半。”(艾哈迈德、提尔密济辑录)如果杀者找不到可以释放的奴隶,也没有能力拿出买奴隶的钱,那么,他须连续封斋两月,如果中间无故中断,须从头封斋。上述规定,都是为了给人们的误杀行为提供一个忏悔的机会,以便消除人们心中的自责和遗憾。安拉是全知人类内心的,他知道人类会在某些情况下会误犯一些错误,所以并没有规定必须偿命,而是提供了一种忏悔和弥补的方法——释奴、交付恤金。这既照顾了尸亲的利益和情感,又弥补了误杀者心中的缺憾;既净化了误杀者心灵,又恢复了奴隶的自由,从而使个人和社会从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净化。可见,安拉的一切规定都具有深邃的哲理。
93. 先知(愿主福安之)说:“谩骂穆斯林是犯罪,杀戮穆斯林是叛教。”根据经训确立的这项原则,谁故意杀害一个信士,他既要遭受火狱的惩罚,还要受到安拉的谴怒和弃绝。阿克莱迈和伊本·朱莱吉将经文中的“故意杀信士的人”诠释为“将随意杀害信士视为合法的人”。根据这种诠释,一个人思想意识上不认为随意杀害穆斯林为合法而杀害了穆斯林,只要他真诚忏悔,那么,有望得到安拉的饶恕。永居火狱,是指将滥杀穆斯林视为合法的人而言。安拉说:“安拉不饶恕举伴他的罪行,但要对他意欲的人饶恕不及于此的罪过。”(4:48)这里的“不及于此的罪过”包括除以物配主以外的所有罪行。
94. 安拉对为主道作战的穆斯林规定:当遇到敌方人员口诵清真言或道伊斯兰“祝安词”表示归信和投降时,不得持不信任态度而将其杀死。更不能为了获取战利品等物质利益而违反安拉的律令。只要他们遵从主命,他们将在安拉那里得到丰厚的回赐。穆斯林当设身处地想一想,他们在麦加时期也曾秘密归信,他们最先也是口头诵清真言表达自己信仰的,那时如果有穆斯林来杀他们的话,谁知道并相信他们是穆斯林呢?而他们眼前面对的人的情况正是这样。他们应该相信这些人的信仰,作为凡人,也只能从表面情况判断一个人是不是穆斯林,不必追究这些人的内心如何,因为人没有这个资格,也没有这个责任。据伍萨麦传述:先知(愿主福安之)派我们去讨伐朱海奈地区的悖逆者,当时我捉到一个人,他口诵“除安拉外,绝无应受拜者”,但我还是杀死了他。后来我深感不安,便把这件事告诉了先知。先知(愿主福安之)说:“你是在他口诵‘除安拉外,绝无应受拜者……’的情况下杀死他的吗?”我辩解道:“安拉的使者!他是因为害怕被杀才说的呀!”先知(愿主福安之)说:“难道你剖开了他的心,知道他是否忠诚吗?”(穆斯林辑录)穆斯林应该相信他们,并从他们的身上看到安拉赐予自己的恩典。即使在你死我活的战场上,杀死对方亦必须弄清楚对方是否穆斯林。安拉是彻知人们意念、动机和行为的,将在后世清算他们。
这一切表明,穆斯林“吉哈德”的目的,在于宣扬真理、捍卫正义,而不是侵占他国领土、滥杀无辜或掠夺他人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