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他们请求你解释有关女子的律例。你说:“安拉要为你们阐释有关她们的律例;给你们宣读的《古兰经》也要为你们阐释那些你们既不愿交付其应得的遗产,又不愿娶其为妻的女孤的问题;还要为你们阐释弱童及公平对待孤儿的问题。你们所行的任何善事,安拉是全知的。
128.如有女人担心遭丈夫鄙弃或疏远,那么,他们俩达成和解是无罪的。和解是最好的。人性永远摆脱不了吝惜。如果你们行善并敬畏,那么,安拉确是彻知你们行为的。
129.即使你们再努力,也做不到完全公平地对待众妻。那么,你们不要完全偏向所爱的,而使别的成为“被悬挂的”。如果你们和解,而且防备虐待,那么,安拉确是至赦的,至慈的。
130.如果他俩离婚,那么,安拉将以他的宏恩使他俩互不相求。安拉是宽大的,至睿的。
整体上,本章共涉及两大主题:一是关于妇女、孤儿、血亲在婚姻、遗产等方面的权益;二是有关认主独一、拜主独一,拒斥举伴等信仰问题。其中涉及伪信者、有经人、吉哈德等与信仰实践有密切联系的方方面面。对这两个主题,正如我们在本章前述的经文中看到的那样,是交替穿插阐述的。在上面的经文中,安拉阐述了伪信者的一些行为及“安拉的乐园不能凭幻想获得”的事实,这里再次将话题转向妇女、孤儿问题,进一步详述夫妻关系及公平对待妻子的问题。
127. 阿依舍说:这节经文是针对这样一种人降示的:他抚养了一个女孤儿,监管着她的钱财。由于与她无血缘关系,长大后可娶她为妻,但因该女其貌不扬,无意娶她,但同时也不愿将她出嫁而让别人分享她的财产,于是就用各种方式阻止她嫁人。当时的穆斯林感觉到这是蒙昧时代遗留下来的恶风陋习,有悖于伊斯兰公正对待孤儿的原则,便向先知询问有关这种问题的律例。安拉遂降示启示,让先知告诉人们:除了以往降示的有关保护孤女孤儿及弱者权益的经文外,安拉还要阐明与此有关的问题的律例。在对待这些弱势个体方面,人们为了遵从安拉的教导而做的任何好事,安拉是全知的,他将在后世予以完美、丰厚的回报。
128. 在这节经文中,安拉阐明了解决夫妻矛盾的方法。大凡解决夫妻矛盾,不外乎两种方法:和解或离婚。这里阐述的是第一种解决方式。至于第二种解决方式,安拉在第本章第130节作了说明。
和解,即夫妻双方努力调节自己的情绪,冷静考虑离婚对自己、子女和整个家庭带来的危害,从而彼此达成谅解。
“和解是最好的。”即和解比离异、彼此嫌弃、互相疏远和长期不和更好。
“人性永远摆脱不了吝惜。”这是安拉根据人对待自己利益的态度,对人性所作的剖析。夫妻之间虽然时常会不可避免地发生矛盾,但各自都不愿失去已获得的东西,不愿已建立的家庭再遭破坏。离婚时男女双方心中不堪言说的痛苦,证明了这一点。那么,安拉在这里穿插这样一句经文有何哲理呢?其实,就是为了激发夫妻双方的良知,让他们想想自己辛辛苦苦营造的家庭遭到毁灭所带来的痛苦,从而悬崖勒马。同时也提醒双方的监护人,将夫妻吝惜的天性作为一个突破口,努力挽救一桩濒临破碎的婚姻。因此,经文紧接着说:如果你们行善而且敬畏,那么全知一切的安拉将赐恩于他们,使他们今世和睦相处,后世获得赦宥,进入乐园。这里将行善与敬畏相提并论,表示夫妻彼此善待,属于敬畏的体现,而敬畏是信士的最高境界之一。
129. 安拉在这里揭示了人性的一种弱点,即男子在多妻的情况下,绝对公平地对待每个妻子,是他们无法做到的。所以安拉减轻了责成,没有要求他们作到全面的绝对的公正,而是要求他们尽最大努力去公平对待每个妻子。公平对待多妻,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在物质方面,丈夫应平等地为妻室们提供衣食住行等生活条件;精神方面,情感的倾斜和心灵的依恋,虽然不是人完全能够控制的,但也不应该赤裸裸地厚此薄彼,甚而使不喜爱的妻子如同“悬挂物”,无所依着。需要说明的是,在情感及心灵倾向方面,安拉并没有强人所难,但在物质生活方面,男子既然作了多妻的选择,就应该尽最大努力做到公平,否则就不应该多妻。据四大圣训实录记载,先知(愿主福安之)尽量公平地对待他的每个妻子,然后说:“主啊!这是(指物质方面的)我能做到的分配,求你在你能够而我不能够做到的事情(指情感的倾向)上不要责备我。”据传,相比之下,在情感方面,先知(愿主福安之)在他的妻子中更喜欢阿依舍。先知不但自己以身作则,亦如是教导他的民族:“谁有两个妻子,而他完全倾向其中一个,那么,在复生日,他身体一侧是斜落的。”(艾哈迈德、艾布·达乌德辑录)
“如果你们改善,而且防备虐待,那么,安拉确是至赦的,至慈的。”如果人们以往因无知而犯有此罪,那么,只要他们忏悔,改善自己对待妻子的态度,事事敬畏安拉,那么,安拉会饶恕以往不公平对待妻子的罪恶,并在今后两世慈悯他们。
130. 解决夫妻矛盾的第二种办法,也即最后一种办法:离异。这种办法只有在前几种努力失败时方可采用。如果夫妻本人及监护人都做了努力,最终仍未能解决矛盾,那么双方可以离婚,安拉将以他的宏恩使双方得到更合适的配偶。安拉的恩典是宽宏无限的,他的一切规定和安排都富含哲理。在教法上,男方提出离异诉求,称之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要求,称作“讨休”——妻子将自己的部分钱财给予丈夫,让丈夫同意与她离婚。本节经文中的“离异”无疑包括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