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你当如实地给他们讲述阿丹的两个儿子的故事。当时,他俩各献一件供物,这个的供物被接受了,那个的供物未被接受。那个说:“我必杀你。”这个说:“安拉只接受敬畏者的供物。
28.如果你伸手杀我,我绝会不伸手杀你;我的确畏惧安拉——养育众世界的主。
29.我要你担负杀我的罪责和你原有的罪恶,你将成为火狱的居民。这就是不义者的下场。”
30.他的私欲怂恿他杀他的弟弟,他就杀了他,从而成了亏折的人。
31.安拉派遣一只乌鸦来掘地,以便示意他如何掩埋弟弟的尸体。他说:“伤哉,我竟然不能像这只乌鸦一样把弟弟的尸体掩埋起来!”他悔恨不已。
32.为此,我对以色列的后裔规定:除因复仇或平乱外,杀害一人如杀众人;救活一人如救活众人。我的众使者确已给他们带来许多明证,此后,他们中的许多人在地方上为非作歹。
在前面的经文中,安拉通过追述以色列人的历史,向先知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说明,犹太人对伊斯兰持拒绝和破坏的态度,是他们根深蒂固的劣根性的体现,他们并非不知道伊斯兰是真理,先知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是《讨拉特》预告的先知,而是出于嫉妒否认了这一切。在这几节经文中,安拉讲述了阿丹的两个儿子嘎比勒和哈比勒的故事,就是要说明,人类自被造伊始,本性中就存在着根深蒂固的私欲,若不对之加以克制,就会产生种种罪恶。同时通过哈比勒的明智守节,说明人克制与生俱来的欲望,并非不可能,就像以色列人中的阿卜杜拉·本·赛俩目等人一样,只要放弃狭隘的民族优越意识,遵从《讨拉特》的教导,就能脱离黑暗走向光明。人类应该始终向他们中的仁善者看齐。
27. 人类历史无论多么久远,所反映的总是人类共同的本性。正因为如此,研究和传承历史便有了启人心智,去芜存菁,趋利避害的意义。
安拉将人祖阿丹最早的两个儿子的故事启示给先知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让他将之传达给人类,以让他们从人性深处去寻找抑制犯罪的途径。
这个故事的梗概,据伊本·阿巴斯说,人类出现伊始,安拉允许同胞兄妹结婚。阿丹和哈娃每胎均生一男一女,他们就让这一胎的儿子与那一胎的女子结婚。而阿丹的第一个儿子嘎比勒的同胎姐妹貌美,第二个儿子哈比勒的同胎姐妹形丑,这意味着嘎比勒必须与丑陋的女子结婚,他极不愿意。于是,阿丹决定让兄弟俩以献祭方式来决定谁娶哪个女子。嘎比勒是农民,让他用自己耕种的粮食献祭;哈比勒是牧人,让他用自己放养的牲畜献祭,看安拉接受谁的祭品。结果哈比勒挑选出来的一只肥美的绵羊被安拉接受,具体征兆是祭品被天火吞食;嘎比勒献出的少量劣等麦子未被接受。于是嘎比勒恼羞成怒,陡生妄念,发誓要杀死兄弟哈比勒。哈比勒却很平静,他说安拉之所以接受了自己的祭品,而没有接受你的祭品,只因为安拉是洁美的,他只接受洁美的。祭品的优劣表明内心对安拉是否真诚,安拉只接受敬畏者的善功。可见具有同样人性的哈比勒,此时如此明智和平静,无疑是正信使然。
28. 面对兄长的愚蠢和冲动,哈比勒打算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如果你杀我,那么你是在犯罪,我不会像你一样丧失理智来杀你。因为我害怕万物的创造者,养育者安拉。生命是安拉赐予的,他将如期召回,任何人没有权力结束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哈比勒的这番话实际在劝导兄长恢复理智,放弃邪念。
29. 哈比勒继续用发人深省的话语劝诫兄长,以期他趋于冷静:即使你杀死我而承担杀人之罪和原先的罪,我也不会动手杀你。如果你真的那样做,你一定将成为入火狱之人,因为安拉就是这样惩罚不义者的。
这里的“杀我的罪”指无辜杀我的罪,“你原来的罪”指嘎比勒除杀人罪外犯有的其它罪行。
这里的“我必定要你担负杀我的罪责”不能误解为哈比勒希望兄长杀死他而承担罪责,进入火狱,而是他在用信士的罪恶观和后世观呼唤兄长的良知。
30. 然而肆虐的私欲蒙蔽了嘎比勒的心智,他杀死了自己的手足兄弟,而成了两世亏折的人!
还有哪一种罪恶,比杀人更严重?
还有哪一种罪名,比成为杀人罪的始作俑者更丑恶?
31. 面对兄弟血肉模糊的尸体,嘎比勒竟不知如何处置是好。正在此时,他看到一只乌鸦——这是安拉的特意安排——正用嘴啄刨土地,挖坑掩埋刚被它杀死的另一只乌鸦。嘎比勒便学着乌鸦的样子刨坑掩埋了自己的兄弟。此时嘎比勒已经清醒了许多,开始为自己的愚蠢和无知感到羞愤,他仰天长啸:我真可怜可恶啊!我杀死了自己的手足,却不能像一只乌鸦一样将其掩埋!我可耻啊!可恨啊!……他对自己的罪恶追悔莫及。
圣训表明,嘎比勒的悔恨仅为对自己杀害兄弟的后悔,而非忏悔。故作为杀人罪的始作俑者,他要承担以后人类历史上任何一种亏伤性命的一份罪责。先知(愿主福安之)说:“每有亏杀事件发生,阿丹的儿子就要承担一份罪责,因为他是杀人案例的首创者。”(布哈里、穆斯林辑录)
32. 从哈比勒被害前劝告兄长而说的“杀人有罪,入火狱”和“杀害兄弟而成了亏折的人”及嘎比勒杀死兄弟后“成为悔恨的人”可以看出,杀人行为自人类产生之初,就已从人性和立法两方面都被定为违反信仰原则和道德规范的罪恶。直到穆萨时代,以色列人中杀人现象频繁出现时,安拉颁布了更为严格的法律,对杀人罪附加了更为严厉的惩戒内容:“除因复仇或平乱外,杀害一人如杀众人;救活一人如救活众人。”“我在《讨拉特》中对他们规定:以命偿命,以眼偿眼,以鼻偿鼻,以耳偿耳,以牙偿牙;一切创伤,都要抵偿。自愿赦免者,其原谅可抵消罪行。凡不依安拉降示的经典判决的人,都是不义的。”(5:45)“谁故意杀害一个信士,谁要受火狱的惩罚而永居其中,且受安拉的谴怒和弃绝。安拉已为他预备重大的刑罚。”(4:93)
这说明,人的生命并非个人任意支配的私有物,而是所处时代和社会的财富,他必须为那个时代和社会的繁荣进步奉献出全部能量,必须忠实走完安拉为他“前定”的所有生命历程。自杀尚且如此,遑论杀害他人。
紧接着,安拉揭露了以色列人对上述规定的践踏:尽管安拉派遣许多使者向他们明确传达了天启规定和律法,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同对待以往的任何命禁一样——仍然肆无忌惮地戕害性命,尤其是无理地杀害诸多先知。不但历史上的犹太人如此,先知穆罕默德时代的犹太人也是如此,他们多次谋杀先知的行为,充分暴露了他们世代传承的劣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