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与安拉和使者作对,而且破坏地方治安的人的下场,只是处以死刑,或钉死在十字架上,或把手脚交互割去,或逐出故乡。这是他们在今世所受的凌辱;在后世,他们将受重大的刑罚。
34.除非在你们惩罚他们之前已经悔罪的人。你们要知道,安拉对于他们是至赦的,至慈的。
在前面的经文中,安拉告诫人们,无故杀害一人,罪责如同杀害全人类。这里,阐明了与安拉和使者作对,违背天启律法,扰乱治安,杀人劫掠者两世应受的惩罚,以便维护人类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33. 杀人劫掠,是导致社会混乱、生活动荡的重要因素之一。伊斯兰的目的,恰在于为人类实现两世的吉庆和安宁。所以,对此类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的罪行规定了行之有效的律法:首先将这种罪恶与信仰联系在一起,把侵害人类社会的行为等同于与安拉和使者对抗。因为安拉派遣使者,降示经典,旨在依照天启方针建立人人拜主,人人平安的和平社会,而他们的行为却在破坏和阻挠这种目的的实现。其次,对犯有杀人越货、拦路抢劫罪者,规定了在今世的四种惩罚方式,依次为:处死;钉在十字架上;将手脚交互割去;放逐。
其中既杀人又越货者,处死还要钉在十字架上示众;只越货未杀人者,交互断去手脚;实施抢劫,但未杀人,也未夺得财物者,予以驱逐。
伊玛目艾布·哈尼法主张,对于既杀人又越货者,要么既断手脚又处死;要么既断手脚,又钉死于十字架;要么仅钉死于十字架;要么仅处死。在这种情况下,不单独实施断手脚,而是必须与处死或钉于十字架同时执行。仅越货未杀人者,交互断去手脚,抢劫未遂者,施驱逐之罚。
对本节经文中“与安拉和使者对抗,破坏地方治安的人”执行上述刑罚,必须看他们是否具有以下特征:
(1)拥有一定势力和武力装备,如利器、棍棒、石块等,并且公然对受害者实施劫掠行凶。
(2)杀人和劫掠行为发生在伊斯兰国度。受害对象包括穆斯林和异教徒。无论此种犯罪行为发生于城区还是郊外。
(3)劫掠行为具备公开特征,不同于暗中的偷盗行为。因为偷盗罪的惩罚与此不同,只是断手。
至于放逐罪犯的方式,哈奈菲学派主张处以监禁,因为监禁可以使罪犯从社会中消失,不再危及其它任何地方。有些教法学派主张将其放逐到本国或本地区以外的地方。
这还只是他们在今世中的惩罚,在后世,他们还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34. 以上惩罚是针对公然实施杀人劫掠,且不思悔改者的。至于犯有此类罪行,但在被执法机关捕获之前就已真诚忏悔,决心永不再犯的人,可免除对他们的惩罚,因为此时法律惩戒罪恶的目的已经达到。所以安拉说:“安拉是至赦的,至慈的。”而如果该人所犯罪行与他人权益相关,那么,即使他已经忏悔,仍不能免除该部分罪责。劫掠财物者,须悉数奉还财物;杀人者,须依死者家属的要求,或偿命,或付出命价。根据经文训示,罪犯在被执法机关捕获后,其忏悔不再被接受,因有逃避制裁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