إِنَّمَا جَزَـٰٓؤُاْ ٱلَّذِينَ يُحَارِبُونَ ٱللَّهَ وَرَسُولَهُۥ وَيَسۡعَوۡنَ فِي ٱلۡأَرۡضِ فَسَادًا أَن يُقَتَّلُوٓاْ أَوۡ يُصَلَّبُوٓاْ أَوۡ تُقَطَّعَ أَيۡدِيهِمۡ وَأَرۡجُلُهُم مِّنۡ خِلَٰفٍ أَوۡ يُنفَوۡاْ مِنَ ٱلۡأَرۡضِۚ ذَٰلِكَ لَهُمۡ خِزۡيٞ فِي ٱلدُّنۡيَاۖ وَلَهُمۡ فِي ٱلۡأٓخِرَةِ عَذَابٌ عَظِيمٌ (33) إِلَّا ٱلَّذِينَ تَابُواْ مِن قَبۡلِ أَن تَقۡدِرُواْ عَلَيۡهِمۡۖ فَٱعۡلَمُوٓاْ أَنَّ ٱللَّهَ غَفُورٞ رَّحِيمٞ (34)
【译文】

33.与安拉和使者作对,而且破坏地方治安的人的下场,只是处以死刑,或钉死在十字架上,或把手脚交互割去,或逐出故乡。这是他们在今世所受的凌辱;在后世,他们将受重大的刑罚。
34.除非在你们惩罚他们之前已经悔罪的人。你们要知道,安拉对于他们是至赦的,至慈的。

『提示』

在前面的经文中,安拉告诫人们,无故杀害一人,罪责如同杀害全人类。这里,阐明了与安拉和使者作对,违背天启律法,扰乱治安,杀人劫掠者两世应受的惩罚,以便维护人类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注释】

33. 杀人劫掠,是导致社会混乱、生活动荡的重要因素之一。伊斯兰的目的,恰在于为人类实现两世的吉庆和安宁。所以,对此类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的罪行规定了行之有效的律法:首先将这种罪恶与信仰联系在一起,把侵害人类社会的行为等同于与安拉和使者对抗。因为安拉派遣使者,降示经典,旨在依照天启方针建立人人拜主,人人平安的和平社会,而他们的行为却在破坏和阻挠这种目的的实现。其次,对犯有杀人越货、拦路抢劫罪者,规定了在今世的四种惩罚方式,依次为:处死;钉在十字架上;将手脚交互割去;放逐。
其中既杀人又越货者,处死还要钉在十字架上示众;只越货未杀人者,交互断去手脚;实施抢劫,但未杀人,也未夺得财物者,予以驱逐。
伊玛目艾布·哈尼法主张,对于既杀人又越货者,要么既断手脚又处死;要么既断手脚,又钉死于十字架;要么仅钉死于十字架;要么仅处死。在这种情况下,不单独实施断手脚,而是必须与处死或钉于十字架同时执行。仅越货未杀人者,交互断去手脚,抢劫未遂者,施驱逐之罚。
对本节经文中“与安拉和使者对抗,破坏地方治安的人”执行上述刑罚,必须看他们是否具有以下特征:
(1)拥有一定势力和武力装备,如利器、棍棒、石块等,并且公然对受害者实施劫掠行凶。
(2)杀人和劫掠行为发生在伊斯兰国度。受害对象包括穆斯林和异教徒。无论此种犯罪行为发生于城区还是郊外。
(3)劫掠行为具备公开特征,不同于暗中的偷盗行为。因为偷盗罪的惩罚与此不同,只是断手。
至于放逐罪犯的方式,哈奈菲学派主张处以监禁,因为监禁可以使罪犯从社会中消失,不再危及其它任何地方。有些教法学派主张将其放逐到本国或本地区以外的地方。
这还只是他们在今世中的惩罚,在后世,他们还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34. 以上惩罚是针对公然实施杀人劫掠,且不思悔改者的。至于犯有此类罪行,但在被执法机关捕获之前就已真诚忏悔,决心永不再犯的人,可免除对他们的惩罚,因为此时法律惩戒罪恶的目的已经达到。所以安拉说:“安拉是至赦的,至慈的。”而如果该人所犯罪行与他人权益相关,那么,即使他已经忏悔,仍不能免除该部分罪责。劫掠财物者,须悉数奉还财物;杀人者,须依死者家属的要求,或偿命,或付出命价。根据经文训示,罪犯在被执法机关捕获后,其忏悔不再被接受,因有逃避制裁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