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偷盗的男女,你们当割去他俩的手,以惩罚他俩的罪行。这是来自安拉的惩戒。安拉是万能的,是至睿的。
39.在不义之后悔过自新的人,安拉必赦宥他,安拉确是至赦的,至慈的。
40.难道你不知道吗?安拉拥有天地的权力,他要惩罚谁,就惩罚谁;要赦宥谁,就赦宥谁。安拉是全能于万事的。
前面的经文中安拉阐明了杀人劫掠罪的惩处方式,这里紧接着说明了偷盗罪的惩治办法,因为两者虽在形式和程度上有所不同,但均为破坏社会治安的因素。
38. 安拉命令穆斯林社会的执法者,对社会中屡禁不绝的偷盗现象应采取严厉措施,以安拉颁降的天启法律予以惩戒,以便保障伊斯兰社会的安宁与稳定。处罚男女盗贼的具体方法是:第一次偷盗,从腕关节处断其右手;第二次再犯,从踝骨处断其左脚。因为先知(愿主福安之)说:“初犯贼盗,你们当断其右手;再犯贼盗,你们再断其左脚。”(达尔古图尼辑录)
经文以“偷盗的男女……”一语开始阐述,说明男女都会实施偷盗,实际情况亦正是如此。教法对偷盗的定义是:以隐秘手段将属于他人并受保护的财物据为己有。至于所偷财物达到何种数量始受刑罚的问题,教法学家根据有关圣训有不同主张。哈奈菲派主张,盗窃财物价值一块金币或十块银币,便可断其手脚,不达此限不施刑罚。因先知(愿主福安之)说:“偷盗不足十块银币者,不施行断手断足之罚。”(艾哈迈德辑录)
安拉阐释了实施这种惩罚的哲理:“以惩罚他俩的罪行,这是来自安拉的惩戒。”这种惩罚看似残酷,很多未受偷盗之害的人不以为然。实际上,这是减少乃至消除盗窃这种严重危及社会安宁罪恶的最有效手段,因为它是“来自安拉的惩戒”。
“安拉是万能的,至睿的。”即安拉的法律必能保障人类的利益,人不能用自己有限的认识和情感去衡量和品评其价值。穆斯林必须深信,安拉的一切规定和责成,均蕴涵人类理性无法完全领悟的深邃哲理。
39. 安拉之所以对偷盗行为规定严酷的惩处律令,是为了维护人性的纯洁和社会的稳定。如果犯罪者能够真诚忏悔,痛改前非,那么,安拉仍给他一个新的人生起点:“在不义之后悔过自新的人,安拉必赦宥他,安拉确是至赦的,至慈的。”他的断手之罚,虽不会因忏悔而取消,但忏悔和罚赎已使他的心灵获得拯救,灵魂得到净化。从而可免除后世的火刑。忏悔后仍实施断手,是绝大多数教法学家的主张。但也有学者主张忏悔后可以免除断手,因为忏悔已使罪犯达到了弃恶从善的目的。
40. 在这里,安拉强调了惩戒盗贼的公正性和实施刑法的必要性:这种惩罚方式,不是哪个人或哪个阶级对哪些人和哪个阶级的规定,而是创造万物的安拉对全人类的规定。人制定的任何法律制度,除了难以避免的局限性外,还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可变性。安拉颁布的这一律法,看似严酷,但由于是创造万物,支配万物,拥有万物的主宰制定的,所以是切合人性需要的。安拉是宇宙万有的掌握者,他不需要无故伤害任何人。凡安拉惩罚的人,他知其应受惩罚;凡安拉饶恕的人,他知其应获饶恕。安拉是为所欲为的,同时又是公正不偏,赏罚严明的。安拉是全能于万事的,人类只须一丝不苟地实施安拉的一切规定,那对于他们有百利而无一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