وَٱلسَّارِقُ وَٱلسَّارِقَةُ فَٱقۡطَعُوٓاْ أَيۡدِيَهُمَا جَزَآءَۢ بِمَا كَسَبَا نَكَٰلٗا مِّنَ ٱللَّهِۗ وَٱللَّهُ عَزِيزٌ حَكِيمٞ (38) فَمَن تَابَ مِنۢ بَعۡدِ ظُلۡمِهِۦ وَأَصۡلَحَ فَإِنَّ ٱللَّهَ يَتُوبُ عَلَيۡهِۚ إِنَّ ٱللَّهَ غَفُورٞ رَّحِيمٌ (39) أَلَمۡ تَعۡلَمۡ أَنَّ ٱللَّهَ لَهُۥ مُلۡكُ ٱلسَّمَٰوَٰتِ وَٱلۡأَرۡضِ يُعَذِّبُ مَن يَشَآءُ وَيَغۡفِرُ لِمَن يَشَآءُۗ وَٱللَّهُ عَلَىٰ كُلِّ شَيۡءٖ قَدِيرٞ (40)
【译文】

38.偷盗的男女,你们当割去他俩的手,以惩罚他俩的罪行。这是来自安拉的惩戒。安拉是万能的,是至睿的。
39.在不义之后悔过自新的人,安拉必赦宥他,安拉确是至赦的,至慈的。
40.难道你不知道吗?安拉拥有天地的权力,他要惩罚谁,就惩罚谁;要赦宥谁,就赦宥谁。安拉是全能于万事的。

『提示』

前面的经文中安拉阐明了杀人劫掠罪的惩处方式,这里紧接着说明了偷盗罪的惩治办法,因为两者虽在形式和程度上有所不同,但均为破坏社会治安的因素。

【注释】

38. 安拉命令穆斯林社会的执法者,对社会中屡禁不绝的偷盗现象应采取严厉措施,以安拉颁降的天启法律予以惩戒,以便保障伊斯兰社会的安宁与稳定。处罚男女盗贼的具体方法是:第一次偷盗,从腕关节处断其右手;第二次再犯,从踝骨处断其左脚。因为先知(愿主福安之)说:“初犯贼盗,你们当断其右手;再犯贼盗,你们再断其左脚。”(达尔古图尼辑录)
经文以“偷盗的男女……”一语开始阐述,说明男女都会实施偷盗,实际情况亦正是如此。教法对偷盗的定义是:以隐秘手段将属于他人并受保护的财物据为己有。至于所偷财物达到何种数量始受刑罚的问题,教法学家根据有关圣训有不同主张。哈奈菲派主张,盗窃财物价值一块金币或十块银币,便可断其手脚,不达此限不施刑罚。因先知(愿主福安之)说:“偷盗不足十块银币者,不施行断手断足之罚。”(艾哈迈德辑录)
安拉阐释了实施这种惩罚的哲理:“以惩罚他俩的罪行,这是来自安拉的惩戒。”这种惩罚看似残酷,很多未受偷盗之害的人不以为然。实际上,这是减少乃至消除盗窃这种严重危及社会安宁罪恶的最有效手段,因为它是“来自安拉的惩戒”。
“安拉是万能的,至睿的。”即安拉的法律必能保障人类的利益,人不能用自己有限的认识和情感去衡量和品评其价值。穆斯林必须深信,安拉的一切规定和责成,均蕴涵人类理性无法完全领悟的深邃哲理。
39. 安拉之所以对偷盗行为规定严酷的惩处律令,是为了维护人性的纯洁和社会的稳定。如果犯罪者能够真诚忏悔,痛改前非,那么,安拉仍给他一个新的人生起点:“在不义之后悔过自新的人,安拉必赦宥他,安拉确是至赦的,至慈的。”他的断手之罚,虽不会因忏悔而取消,但忏悔和罚赎已使他的心灵获得拯救,灵魂得到净化。从而可免除后世的火刑。忏悔后仍实施断手,是绝大多数教法学家的主张。但也有学者主张忏悔后可以免除断手,因为忏悔已使罪犯达到了弃恶从善的目的。
40. 在这里,安拉强调了惩戒盗贼的公正性和实施刑法的必要性:这种惩罚方式,不是哪个人或哪个阶级对哪些人和哪个阶级的规定,而是创造万物的安拉对全人类的规定。人制定的任何法律制度,除了难以避免的局限性外,还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可变性。安拉颁布的这一律法,看似严酷,但由于是创造万物,支配万物,拥有万物的主宰制定的,所以是切合人性需要的。安拉是宇宙万有的掌握者,他不需要无故伤害任何人。凡安拉惩罚的人,他知其应受惩罚;凡安拉饶恕的人,他知其应获饶恕。安拉是为所欲为的,同时又是公正不偏,赏罚严明的。安拉是全能于万事的,人类只须一丝不苟地实施安拉的一切规定,那对于他们有百利而无一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