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安拉不为无效的誓言而责备你们,却为有意的誓言而责备你们。破坏誓言的罚赎,是按自己家属的中等食量,款待十个贫民,或赠给他们衣服,或释放一个奴隶。无此能力的人,当斋戒三日。这是你们发誓后破坏誓言的罚赎。你们应当信守自己的誓言。安拉如此为你们阐明他的迹象,以便你们感谢他。
这节经文与上面经文的联系在于:一些穆斯林为专心拜主而发誓放弃俗务,远离享受,过俭朴生活,安拉批评了这种做法,他们就问使者如何对待他们曾经发过的誓言,于是安拉降示此节经文,阐明了誓言及其罚赎方法。
89. 为了表示自己的决心或言论的真实性而发誓,几乎是人类普遍的习惯。发誓有种种不同情况,教法将其分为三种:其一,人以为是誓言,其实不是誓言,这一种被称为“无效的誓言”。伊本·阿巴斯说,无效的誓言,是一个人发誓说某件事的确如此,其实并非如此。其二,有效的誓言。指以安拉的某个属性发誓不做某事,然后又去做那件事。其三,伪誓。即故意发的假誓。
在本节经文中,安拉对第一种誓言予以赦宥,对第二种规定必须纳“罚赎”。违反第二种誓言的罚赎,是选择以下三种方法之一:一是以当地中等生活标准,款待十个贫民,给他们提供午餐和晚餐。哈奈菲教法学派定其量为半升小麦或一升大麦或枣或面,或同量食物的价值。法定的一升重2751克。此一主张的依据是大贤阿里的训示:“为十个贫民提供午饭和晚饭。”二是给十个贫民提供能够遮住大部分身体的衣服,其质地、厚薄根据当地情况而定。三是释放一个奴隶。大多数法学家主张必须是穆斯林奴隶,而哈奈菲派主张不一定是穆斯林。总之让一个奴隶恢复自由。用罚赎的方式释奴,是伊斯兰为维护人权,逐步取缔奴隶制采取的步骤之一。
如果违反誓言者无能力做到以上三种罚赎中的任何一种,那么他最后可选择的罚赎方式是:封三天的斋。哈奈菲派和罕伯利派主张连续封斋三天,马立克派和沙菲依派则不以连续为必要条件。
衡量一个人有无能力款待十个贫民的标准,是看其是否拥有超过自己家人一天一夜口粮的食物。若有的话,就必须款待十个贫民而不能以封斋作罚赎。这是伊本·杰利勒的主张。
罚赎无具体时间限制,违誓后及时罚赎为“穆斯台罕布”(可嘉)。病人可待痊愈后封斋,遗产继承人应主动为亡者交纳誓言的罚赎。
这就是当人们以安拉的尊名或属性发誓,然后违反或解除誓言时,应履行的法定罚赎程序。人们应该尽力实践自己的誓言,而不应随意发誓,轻易违反。或者说,应在违反誓言后力争完纳罚赎。
必定履行的誓言,无疑指针对善行或应做的事发的誓。如果一个人发誓要干一件罪恶或非法之事,那么他必须放弃所发的誓,以罚赎予以弥补。先知(愿主福安之)说:“当你发誓做某件事,而后来发现还有比它更好的事,那么你应当做那更好的,对自己的誓言纳以罚赎。”(六大圣训集辑录)
安拉如此详尽地为我们阐明誓言的种类及罚赎方式,我们应该感谢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