لَا يُؤَاخِذُكُمُ ٱللَّهُ بِٱللَّغۡوِ فِيٓ أَيۡمَٰنِكُمۡ وَلَٰكِن يُؤَاخِذُكُم بِمَا عَقَّدتُّمُ ٱلۡأَيۡمَٰنَۖ فَكَفَّـٰرَتُهُۥٓ إِطۡعَامُ عَشَرَةِ مَسَٰكِينَ مِنۡ أَوۡسَطِ مَا تُطۡعِمُونَ أَهۡلِيكُمۡ أَوۡ كِسۡوَتُهُمۡ أَوۡ تَحۡرِيرُ رَقَبَةٖۖ فَمَن لَّمۡ يَجِدۡ فَصِيَامُ ثَلَٰثَةِ أَيَّامٖۚ ذَٰلِكَ كَفَّـٰرَةُ أَيۡمَٰنِكُمۡ إِذَا حَلَفۡتُمۡۚ وَٱحۡفَظُوٓاْ أَيۡمَٰنَكُمۡۚ كَذَٰلِكَ يُبَيِّنُ ٱللَّهُ لَكُمۡ ءَايَٰتِهِۦ لَعَلَّكُمۡ تَشۡكُرُونَ (89)
【译文】

89.安拉不为无效的誓言而责备你们,却为有意的誓言而责备你们。破坏誓言的罚赎,是按自己家属的中等食量,款待十个贫民,或赠给他们衣服,或释放一个奴隶。无此能力的人,当斋戒三日。这是你们发誓后破坏誓言的罚赎。你们应当信守自己的誓言。安拉如此为你们阐明他的迹象,以便你们感谢他。

『提示』

这节经文与上面经文的联系在于:一些穆斯林为专心拜主而发誓放弃俗务,远离享受,过俭朴生活,安拉批评了这种做法,他们就问使者如何对待他们曾经发过的誓言,于是安拉降示此节经文,阐明了誓言及其罚赎方法。

【注释】

89. 为了表示自己的决心或言论的真实性而发誓,几乎是人类普遍的习惯。发誓有种种不同情况,教法将其分为三种:其一,人以为是誓言,其实不是誓言,这一种被称为“无效的誓言”。伊本·阿巴斯说,无效的誓言,是一个人发誓说某件事的确如此,其实并非如此。其二,有效的誓言。指以安拉的某个属性发誓不做某事,然后又去做那件事。其三,伪誓。即故意发的假誓。
在本节经文中,安拉对第一种誓言予以赦宥,对第二种规定必须纳“罚赎”。违反第二种誓言的罚赎,是选择以下三种方法之一:一是以当地中等生活标准,款待十个贫民,给他们提供午餐和晚餐。哈奈菲教法学派定其量为半升小麦或一升大麦或枣或面,或同量食物的价值。法定的一升重2751克。此一主张的依据是大贤阿里的训示:“为十个贫民提供午饭和晚饭。”二是给十个贫民提供能够遮住大部分身体的衣服,其质地、厚薄根据当地情况而定。三是释放一个奴隶。大多数法学家主张必须是穆斯林奴隶,而哈奈菲派主张不一定是穆斯林。总之让一个奴隶恢复自由。用罚赎的方式释奴,是伊斯兰为维护人权,逐步取缔奴隶制采取的步骤之一。
如果违反誓言者无能力做到以上三种罚赎中的任何一种,那么他最后可选择的罚赎方式是:封三天的斋。哈奈菲派和罕伯利派主张连续封斋三天,马立克派和沙菲依派则不以连续为必要条件。
衡量一个人有无能力款待十个贫民的标准,是看其是否拥有超过自己家人一天一夜口粮的食物。若有的话,就必须款待十个贫民而不能以封斋作罚赎。这是伊本·杰利勒的主张。
罚赎无具体时间限制,违誓后及时罚赎为“穆斯台罕布”(可嘉)。病人可待痊愈后封斋,遗产继承人应主动为亡者交纳誓言的罚赎。
这就是当人们以安拉的尊名或属性发誓,然后违反或解除誓言时,应履行的法定罚赎程序。人们应该尽力实践自己的誓言,而不应随意发誓,轻易违反。或者说,应在违反誓言后力争完纳罚赎。
必定履行的誓言,无疑指针对善行或应做的事发的誓。如果一个人发誓要干一件罪恶或非法之事,那么他必须放弃所发的誓,以罚赎予以弥补。先知(愿主福安之)说:“当你发誓做某件事,而后来发现还有比它更好的事,那么你应当做那更好的,对自己的誓言纳以罚赎。”(六大圣训集辑录)
安拉如此详尽地为我们阐明誓言的种类及罚赎方式,我们应该感谢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