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你说:“在我所受的启示中,我看到禁止人吃的只是死物、流出的血液、猪肉——因为它们是不洁的——及以非安拉之名屠宰的悖主之物。”凡为势所迫,非出自愿,且不过分的人,你的主确是至赦的,至慈的。
146.我曾禁止犹太人吃-切有爪的禽兽,还禁止他们吃牛羊的脂油,除非牛羊脊或肠或骨间的脂油。那是我因他们的不义对他们的惩罚,我确是诚实的。
147.如果他们否认你,你就说:“你们的主是广慈博恩的;但无人能替犯罪的民众抵挡他的刑罚。”
前面的经文通过描述植物、果实、牲畜等被造物在人类生活中的作用,阐释了安拉的创造性、支配权和立法权,批驳了多神教徒擅定禁忌的愚蠢行为。在这里,安拉给人们说明了真正的禁忌。
145. 安拉命令先知穆罕默德告诉那些随意将安拉赐予的给养定为禁物的人:“你说:在我所受的启示中,我看到禁止人吃的只是死物、流出的血液、猪肉——因为它们确是不洁的——及以非安拉之名屠宰的悖主之物。”即在安拉颁降的天启中,禁人食用的只是四类东西:自死物、流出的血、猪肉和未以安拉之名屠宰的牲畜。
这四类禁物,启示中多次提到:“他只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以非安拉之名而屠宰的。但为势所迫,非出自愿,且不过分者,那么,安拉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16:115)“他只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以非安拉之名屠宰的动物;凡为势所迫,非出自愿,且不过分的人,毫无罪过。因为安拉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2:173)
“死物”,即未按伊斯兰方式屠宰而死的动物。包括“筵席”章第3节经文提到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觝死的、野兽吃剩的动物”。自死之物大多患病或中毒而死,食用含有病菌或毒素的动物肉,势必危害健康。
“流出的血液”,指宰杀时从动物血管涌出的血,不包括肉和骨头沾染的血及脾肝。伊本·欧麦尔说:“两种死物和两种血对我们是合法的,两种死物是鱼和蝗虫;两种血是肝和脾。”(拜海盖辑录)科学研究表明,流出的动物血液含大量细菌,对人体健康极具危害性。
“猪肉”,是经文明断为污秽之物,故其身体上的任何一部分都不能利用。
“以非安拉之名而宰的”,即以安拉外的其他名义屠宰的,被称为“悖主之物”,说明它是错误信仰的牺牲品,认主独一的穆斯林不能沾染。
“凡为势所迫,非出自愿,且不过分的人,你的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这是特殊情况下的特许,即人在极度饥饿,危及生命而无从得到合法食物时,为了保住性命少量食用禁物,同时内心并非情愿,那么安拉将饶恕他,不予追究。这充分体现了伊斯兰法严格而不失宽容,坚持原则而不失灵活,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特色。
需要注意的是,经文将禁物局限于这四类,可能使人不解。因为伊斯兰禁食之物,除这四类外尚有许多,如先知(愿主福安之)要求禁食的家驴肉、有爪牙的猛禽猛兽等。其实,这四类只是麦加时期的禁令,麦地那时期在这些之外又颁降了其它禁律。如:“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安拉之名而宰杀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觝死的、野兽吃剩的动物,但宰后才死的,仍然可吃;禁止你们吃在神石上宰杀的;禁止你们求签,那是罪恶。”(5:3)我们必须通过经训总体教导,综合领会伊斯兰的饮食禁忌。
146. 经文告诉我们,安拉对犹太人规定的饮食禁忌曾经是这样的:“我曾禁止犹太人吃-切有爪的禽兽,还禁止他们吃牛羊的脂油,除非牛羊脊或肠或骨间的脂油。”即安拉禁止他们宰食所有“奇蹄类”牲畜如骆驼等,还禁止他们吃牛羊的脂油,除非是牛羊脊或肠上的脂油。这种禁止并不是正常禁令,而是对他们枉杀众先知、妨碍主道、吞食利息、诈人钱财等犯罪行为的惩罚性规定:“那是我因他们的不义对他们的惩罚。”但狡诈的犹太人碍于“上帝宠儿”的面子,并不说这是安拉对他们的惩罚性规定,而说是以色列——先知叶尔古伯为了还愿自己禁止的,他们妄称自己是在效法叶尔古伯的懿行。为此,安拉说:“我确是诚实的。”即我所揭示的,才是规定此项禁律的真正原因,他们所说的那些理由并不属实。
147.既然真正的禁忌已经明了,那么先知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也已完成了传达之使命,此后如果多神教徒、犹太人等仍然否认,那么先知只须告诉他们:“你们的主,是广慈博恩的;但无人能替犯罪的民众抵挡他的刑罚。”即安拉的一切规定都是对人类的慈悯,他们应该感恩而不是悖逆。如果他们一定要坚持罪恶立场,那么,在复生日,任何人也无法替他们抵挡安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