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178)归信的人们!杀人抵罪已成为你们的定制,自由人抵偿自由人,奴隶抵偿奴隶,妇女抵偿妇女。如果尸亲有所宽赦,那么,一方应依例提出要求,一方应依礼给予赔偿,这是来自你们主的减轻和慈恩。事后过分的人,将受痛苦的刑罚。
179.有理智的人们啊!规定抵偿,是为保护你们的生命,以便你们敬畏。
180.你们当中,若有人在临死的时候还有遗产,那么,应当为双亲和至亲秉公遗嘱。这已成你们的定制,这是敬畏者应尽的义务。
181.既闻遗嘱之后,谁更改遗嘱,他负更改的罪责。安拉确是全聪的,确是全知的。
182.若担心遗嘱者偏私或枉法而为其亲属调解,那是无罪的。安拉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
在上节经文中,安拉为归信他的人阐释了礼拜朝向的意义和善的内涵,这几节经文继续阐述正信和正义在现实生活中的其它体现形式,如:命案抵偿、财产遗嘱等。
178. 即使在穆斯林社会,也难免发生杀人流血事件。因为穆斯林社会也是“人”的社会。安拉为制约人的这种恶劣禀性,将偿命立为主命性法度。同时,对于不同人之间发生的命案作了不同规定,并对命案双方彼此情愿的宽赦予以认可,还对赔偿及其方式作了说明。这是安拉对于这种行为的最大宽容了,谁再超越此限度,谁将受严厉的惩罚。
在偿命中,公正和平等是须臾不可或缺的条件。有关偿命和缴纳血金的问题,教法典籍已作了详细阐释,这里不再赘述。
179. 毫无疑问,严厉的抵罪律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制止或减少人类社会中的流血事件,而只有将内在的信仰——对安拉的敬畏与外在的法制有机结合,人类社会才能拥有更多的平安与祥和。
180. 财产问题历来是人与人之间和睦与冲突的主要因素之一,正确处理这一问题,无论对个人生活还是社会秩序的正常与稳定都有着重要意义。
一个穆斯林临终前就遗产问题对自己的法定继承人作嘱咐,是主命义务。有关遗产继承的详细规定,教法经典作了全面的论述。
依照规定,为双亲和至亲“秉公遗嘱”,是教门的一项主命性义务,也是穆斯林敬畏安拉的具体表现。需要注意的是,绝大多数学者和注疏家主张,经文中为“双亲”和“至亲”立遗嘱的规定,已经被后来降示的详列法定遗产继承人的经文所废止。因为经文中凡提到“遗嘱”时,指的是对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的馈赠、接济性给予的书面嘱咐,而且“遗嘱”份额必须限定在全部遗产的三分之一范围,不得超越。先知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说:“安拉已为每个享权益者分配了权益,从此继承人不再另享遗嘱。”(奈萨依、伊本·马哲辑录)另外,“至亲”有两类:一类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因而不再另享遗嘱;另一类包括亡者的远亲和朋友,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之列,所以可以享受遗嘱份额,亦即对这类“至亲”的遗嘱不在废止之列。
181. 从遗嘱者口中听到遗嘱的全部内容后,对其故意曲解或篡改的人,确已犯下大罪,他们将在全听全知的主跟前接受严厉的惩处。鉴于口头遗嘱具有容易遗忘、不准确等特点,先知(愿主福安之)告诫人们及早将其写成书面材料:“一个穆斯林,如有需要遗嘱的东西,那么只要他在世上能活两日,就应该写好遗嘱。”(布哈里、穆斯林辑录)伊本·欧麦尔说,他听到先知的这一训导后,立即写好了遗嘱。
182. 若有人发觉遗嘱者在遗嘱时有意或无知地偏私或枉法,应主动予以调解,这与上节经文所指的曲解行为无关。这种人将因他们的正确举意和防止纠纷的善行,而获得安拉的饶恕和慈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