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وَلَا تَأۡكُلُوٓاْ أَمۡوَٰلَكُم بَيۡنَكُم بِٱلۡبَٰطِلِ وَتُدۡلُواْ بِهَآ إِلَى ٱلۡحُكَّامِ لِتَأۡكُلُواْ فَرِيقٗا مِّنۡ أَمۡوَٰلِ ٱلنَّاسِ بِٱلۡإِثۡمِ وَأَنتُمۡ تَعۡلَمُونَ
(188)
【译文】
188.你们不要借诈术侵吞别人的财产,不要以别人的财产贿赂官吏,以便你们明知故犯地借罪行而侵吞别人的一部分财产。
『提示』
安拉在前几节经文中阐明了斋戒和静坐期间禁止的一些事情,这里继续阐述穆斯林的生活中被列为非法的部分事项:借诈术侵吞别人的财产,贿赂官吏等行为。
【注释】
188.“诈术”,指伊斯兰禁止的一切不正当的谋财手段,如诈骗、盗窃、掠夺等。其引申意还指通过卖酒、卖淫、赌博等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以别人的财产贿赂官吏”指以抵赖、发伪誓等手段否认自己与别人之间的债约,然后再以所抵赖的钱财贿赂官吏,从而将其据为己有。据温姆·赛莱麦传述:有一次,两个人因为财产纠纷状告到先知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跟前,先知听完双方的申诉后说:“我只是一介凡人,你们向我提出诉讼时,有些人可能因为能言善辩而得到有利的判决,但你们要记住,你们所得到的有害于穆斯林兄弟的那种‘利益’,实际并非真正利益,而只是火狱中的一团火,你们万万不可伸手去拿!”(马立克、艾哈迈德等辑录)先知的话感化了诉讼双方,各自如实说出了事实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