ٱلزَّانِيَةُ وَٱلزَّانِي فَٱجۡلِدُواْ كُلَّ وَٰحِدٖ مِّنۡهُمَا مِاْئَةَ جَلۡدَةٖۖ وَلَا تَأۡخُذۡكُم بِهِمَا رَأۡفَةٞ فِي دِينِ ٱللَّهِ إِن كُنتُمۡ تُؤۡمِنُونَ بِٱللَّهِ وَٱلۡيَوۡمِ ٱلۡأٓخِرِۖ وَلۡيَشۡهَدۡ عَذَابَهُمَا طَآئِفَةٞ مِّنَ ٱلۡمُؤۡمِنِينَ (2) ٱلزَّانِي لَا يَنكِحُ إِلَّا زَانِيَةً أَوۡ مُشۡرِكَةٗ وَٱلزَّانِيَةُ لَا يَنكِحُهَآ إِلَّا زَانٍ أَوۡ مُشۡرِكٞۚ وَحُرِّمَ ذَٰلِكَ عَلَى ٱلۡمُؤۡمِنِينَ (3)
【译文】

2.淫妇和奸夫,你们应当各打一百鞭。 你们不要为怜悯他俩而减免安拉的刑罚,如果你们确信安拉和末日。让一部分信士监督他俩受刑。
3.奸夫只娶淫妇或多神教徒;淫妇只嫁奸夫或多神教徒,归信者不得娶她。

【注释】

2. 安拉首先阐明的“定制”,是关于通奸罪的处罚方式。通奸罪,是人类性欲泛滥导致的罪恶。所以,每个人应从思想和行为两方面正确处理这个问题,以维护整个社会的纯洁与稳定。伊斯兰律法对通奸罪从来都是严惩不贷:“淫妇和奸夫,你们应当各打一百鞭。”这还只是对未婚通奸者的处罚。对已婚通奸者,则要施以“乱石击死”的刑罚。此外,这类犯罪,通常以女性为诱因,或者说,女性的自律对此类犯罪有直接的遏制作用,所以,经文将女性通奸者列在男性通奸者之前。无论对通奸者施以鞭刑还是石刑,显然都是十分残酷的,执行者有时或许会动某种恻隐之心而加以减免或隐瞒,故安拉发出警示:“你们不要为怜悯他俩而减免安拉的刑罚,如果你们确信安拉和末日。”即如实执行法度,是信仰的体现。同时,为了建立监督机制,行刑须公开化:“让一部分信士监督他俩受刑。”让众人亲临执法现场,除了见证执刑程序外,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儆戒。
关于伊斯兰禁止通奸的现实意义,对处于性病蔓延、弃儿猛增时代的我们,已经不需要作过多的阐释,因为事实胜于雄辩。我们只须知道,以文明和法制自诩的现代社会,面对给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性犯罪浪潮,已经制止乏术,一再迁就让步。但是,伊斯兰早在十几个世纪之前,就明确立法预防和制止这种源于人性的罪恶,并在穆斯林社会中成功实施。虔诚的穆斯林从主圣的教导中,获得利害祸福的标准,自觉远离这种罪恶行为。
3. 安拉描述了人性堕落者在婚姻方面的不良倾向:“奸夫只娶淫妇或多神教徒;淫妇只嫁奸夫或多神教徒。”即思想失去指导,行为失去约束的人,在婚姻伴侣上也会选择“臭味相投”的人。此外,堕落已使他们在信仰上无异于多神教徒。与第二节经文不同,这里句子的排列顺序以男子为始,原因是上节经文的主题是性犯罪,而此节经文是关于婚姻,在婚姻问题上,男子一般扮演主动角色。
“归信者不得娶她。”意为安拉禁止有正信的清廉之士娶淫荡的女人。但绝大多数法学家主张,这里的“禁止”只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杜绝好人与坏人为伍,并不表示彻底禁止。因为先知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在此问题上也曾予以通融。阿依舍传述,有人问安拉的使者如何看待这样一件事情:一个人与一女子通奸,然后他想与她结婚,这种婚姻是否合法?先知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回答说:“其开始是私通,结局是结婚,非法之事不能使合法之事变为非法。”(托伯拉尼、达尔古图尼辑录)此外,伊本·阿巴斯传述,一个人问先知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我的妻子对别的男人一概‘来者不拒’,我如何是好?”先知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说:“你放她走。”那人说:“我担心自己放不下她。”先知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说:“那就将她留下。”(艾布•达乌德、奈萨依辑录)这表明,与有过通奸行为的女人结婚并非绝对非法,也说明夫妻一方犯通奸罪时,他们的婚约并不因此而遭到解除,尽管通奸是大罪。当然,这都是为了维护婚姻的神圣性而采取的权宜之计。至于那些放荡成性,甚至卖淫为业的人,有正信的人从本能上就有厌恶感,遑论与之缔结神圣婚约。或许,这也正是《古兰经》加以禁止,而先知予以通融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