وَأَنكِحُواْ ٱلۡأَيَٰمَىٰ مِنكُمۡ وَٱلصَّـٰلِحِينَ مِنۡ عِبَادِكُمۡ وَإِمَآئِكُمۡۚ إِن يَكُونُواْ فُقَرَآءَ يُغۡنِهِمُ ٱللَّهُ مِن فَضۡلِهِۦۗ وَٱللَّهُ وَٰسِعٌ عَلِيمٞ (32) وَلۡيَسۡتَعۡفِفِ ٱلَّذِينَ لَا يَجِدُونَ نِكَاحًا حَتَّىٰ يُغۡنِيَهُمُ ٱللَّهُ مِن فَضۡلِهِۦۗ وَٱلَّذِينَ يَبۡتَغُونَ ٱلۡكِتَٰبَ مِمَّا مَلَكَتۡ أَيۡمَٰنُكُمۡ فَكَاتِبُوهُمۡ إِنۡ عَلِمۡتُمۡ فِيهِمۡ خَيۡرٗاۖ وَءَاتُوهُم مِّن مَّالِ ٱللَّهِ ٱلَّذِيٓ ءَاتَىٰكُمۡۚ وَلَا تُكۡرِهُواْ فَتَيَٰتِكُمۡ عَلَى ٱلۡبِغَآءِ إِنۡ أَرَدۡنَ تَحَصُّنٗا لِّتَبۡتَغُواْ عَرَضَ ٱلۡحَيَوٰةِ ٱلدُّنۡيَاۚ وَمَن يُكۡرِههُّنَّ فَإِنَّ ٱللَّهَ مِنۢ بَعۡدِ إِكۡرَٰهِهِنَّ غَفُورٞ رَّحِيمٞ (33) وَلَقَدۡ أَنزَلۡنَآ إِلَيۡكُمۡ ءَايَٰتٖ مُّبَيِّنَٰتٖ وَمَثَلٗا مِّنَ ٱلَّذِينَ خَلَوۡاْ مِن قَبۡلِكُمۡ وَمَوۡعِظَةٗ لِّلۡمُتَّقِينَ (34)
【译文】

32.你们中未婚的男女和你们的清廉的奴婢,你们应当让他们互相结合。如果他们是贫穷的,那么,安拉要以他的恩惠使他们富足。安拉是富裕的,是全知的。
33.不能娶妻者,让他们极力保持贞操,直到安拉以他的恩惠使他们富足。你们的奴婢中要求订约赎身者,如果你们知道他们有优点,你们就应当与他们订约,并且把安拉赐予你们的部分财产给他们。如果你们的婢女要保守贞操,你们就不要为了今世生活的浮利强迫她们卖淫。如果有人强迫她们,那么,在被迫之后,安拉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
34.我确已给你们降示许多明白的迹象和你们之前逝去者的先例,以及对敬畏者的教训。

『提示』

安拉为人类规定诸多生活礼仪,如进别人家之前必须请求许可、降低视线、看守下体等,都是为了保持人类天性的纯洁,为了使社会避免淫乱及罪恶,提高人类文明水准。除这些外,还有一种保障社会纯洁的重要因素——合法婚姻。所以,在这几节经文中,安拉命令适婚者的监护人及全民联合起来,用各种方式帮助缺乏条件者完婚。

【注释】

32. 安拉命令适婚者监护人及所有人合作互助,帮助那些未婚的自由民和清廉的奴隶完婚。奴隶的“清廉”指有正信、有能力承担即将建立的家庭义务。伊斯兰兴起时,奴隶制业已存在,那时的奴隶无任何人权可言,遑论结婚。伊斯兰对蒙昧时代遗留下来的这种不公平现象采取逐步纠正之法:先将奴隶的利益纳入人权范围,然后顺应社会发展,循序渐进地取缔奴隶制。
“如果他们是贫穷的,那么,安拉要以他的恩惠,使他们富足。安拉是富裕的,是全知的。”即物质财富的贫乏,不应该成为合法婚姻的障碍。这从一方面鼓励人们不要因为担忧婚后的贫困而迟迟不婚,另一方面,也号召具备经济优势者,帮助这些困难者结婚,因为他们的财富是安拉恩赐的。安拉全知他们的善举,将在后世予以厚报。先知(愿主福安之)告诉我们,婚姻会给人的生活带来难以预料的转机。他说:“三种人,安拉要予以援助:为洁身自好而结婚的人;签约赎身而决心偿清债务的奴隶;为安拉出征的战士。”(艾哈迈德、提尔密济、奈萨依等辑录)
33. 由于缺乏物质条件,在一段时期内不能结婚者,应该努力保持自身的纯洁,应该忍耐而不可陷入淫乱罪恶之中。因为穆斯林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干安拉禁止之事。他应该靠自身的努力,为结婚创造条件,安拉一定会援助他,赐恩于他。暂无经济能力结婚者,保持自己贞洁的最好、最有效的方法,是加强与安拉的联系,勤于拜主记主,学习有益的知识,与高尚者交往等。此外,斋戒也是抑制性欲的有效方法。先知(愿主福安之)说:“青年们啊!你们中有能力者,应当结婚——它最能降低人的视线,最能保护人的下体;无能力结婚者,就让他封斋——它确是一种保护。”
奴隶,是由人为因素产生的社会弱势群体。奴隶因社会的不公而丧失自由,他们是无辜的,他们同样也是人,具有人的一切需要和情感,对婚姻的需要与自由人完全一样。所以,安拉专为他们立法:当他们想建立家庭,争取自由而提出与主人签订赎身契约时,主人应该酌情予以配合:“你们的奴婢中要求订约赎身者,如果你们知道他们有优点,你们就应当与他们订约,并且把安拉赐予你们的部分财产给他们。”教法学家主张,自奴隶与主人签约之日起,其劳动报酬归他自己,用以为自己赎身。如若不够,主人当予以资助或赦免,以便尽早恢复其自由。奴隶的“优点”指其信仰程度、将来独立生活的能力等。因为主人不能将道德败坏,无生存能力的奴隶放出去,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蒙昧时代,奴隶主为了敛财,强迫自己的女奴卖淫是普遍现象。伊斯兰兴起后,人类社会进入法制与道德时代,所以安拉禁止了这种丑行:“如果你们的婢女要保守贞操,你们就不要为了今世生活的浮利强迫她们卖淫。如果有人强迫她们,那么,在被迫之后,安拉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即强迫者立即悔罪,就有望获得安拉宽宥。至于那些被迫者,她们是无辜的,她们将得到安拉的饶恕和慈悯。
34. 经文告诉我们,安拉降示大量明白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以及前人的先例——如阿依舍遭人诽谤的案例和对敬畏者的教训,是为了让我们认真参悟,积极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