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被休的女人,当等待三次月经,她们不得隐瞒安拉造在她们子宫里的东西,如果她们确信安拉和末日的话。在“等待期”中,她们的丈夫应当挽留她们,如果他们愿意重修旧好的话。她们依法享权利尽义务;男人的权利,比她们高一级。安拉是万能的,是至睿的。
229.休妻是两次,此后要么善意挽留她们,要么依礼放开她们。你们丝毫不得索回已经给过她们的财产,除非夫妻两人恐怕不能遵守安拉的法度。如果你们恐怕他俩不能遵守安拉的法度,那么,她以财产赎身,对于他俩是毫无罪过的。这是安拉的法度,你们不要违犯。谁违犯安拉的法度,谁是不义之人。
230.如果他休了她,那么,她以后不可以做他的妻子,直到她嫁给其他的男人。如果后夫又休了她,那么,她再嫁前夫,对他俩是无罪的,如果他俩猜想自己能遵守安拉的法度。这是安拉的法度,他为有知识的民众阐明了它。
231.当你们休妻,而她们“等待期”满的时候,你们当善意挽留她们,或依礼放开她们;不要以伤害她们为目的而加以挽留,以便折磨她们。谁做这种事,谁已自亏。你们不要把安拉的律法当作儿戏,你们当铭记安拉赐予你们的恩典,铭记他降示给你们的天经和智慧,那是他用以教训你们的。你们当敬畏安拉,你们当知道,安拉是全知一切的。
232.如果你们休妻,而她们的期限将至,那么,在她们依法互相同意的情况下,你们不得阻止她们嫁给她们另找的丈夫。这是用来规劝你们中确信安拉和后世的人的。这对于你们是更有益,更纯洁的。安拉知道,你们却不知道。
233.做生母的,丈夫既希望哺乳满期,她们就应当为自己的婴儿哺乳两周年。做父亲的,应当照例供给她们衣食。每个人只依能力受责成。做母亲的不应该为婴儿而吃亏,做父亲的也不要为婴儿而受害。如果做父亲的死了,继承人应负同样的责任。如果父母双方协商同意断乳,那么,他们俩毫无罪过。如果你们另雇乳母哺乳你们的婴儿,那么,你们毫无罪过,但须依例支付工资。你们当敬畏安拉,当知道安拉是明察你们行为的。
234.你们中去世而遗留妻子的人,他们的妻子须等待四个月零十日;等待满期时,她们合理处理自己的事情,对你们无罪。安拉是彻知你们行为的。
235.你们用含蓄的言词,向待婚的妇女求婚,或将你们的意图藏在心里,都是无罪的。安拉知道你们不久要向她们提婚。但你们不可与她们密订婚约,你们只可说合理的话。你们不要缔结婚约,直到女方守制满期。你们应当知道,安拉全知你们的心事,你们当防备他;并应该知道,安拉是至赦的,是至容的。
236.在你们尚未与女子交接,也未为她们决定聘仪的情况下与她们离婚,对于你们是无罪的,但你们必须给她们某种馈赠;馈赠的多少,当依男方的情况而定,富者多赠,贫者少赠。必须依例馈赠,这是善人应尽的义务。
237.如果你们在与她们交接之前,在为她们决定聘仪之后休了她们,那么,应当将所定聘仪的一半交给她们,除非她们宽免,或决定她们婚事的人宽免;宽免是更近于敬畏的。你们不要忘记互惠。安拉是明察你们行为的。
238.你们当谨守所有拜功,尤其是最贵的拜功,你们当为安拉谦恭地站立。
239.如果你们有所畏惧,那么,可以边步行或骑乘边做礼拜。当你们安全的时候,应该按你们原先不知道而安拉教授你们的方式记念他。
240.你们中弃世而遗留妻子的人,当为妻子而遗嘱,当供给她们一年的衣食,不可将她们逐出家门。如果她们自愿离去,那么,她们合理处理自己的事情,对你们无罪。安拉是万能的,是至睿的。
241.凡被休的妇女,都应得到一份合理的享受,这是敬畏者应尽的义务。
242.安拉这样为你们阐明他的迹象,以便你们理解。
安拉在前面的经文中阐述了合法的婚姻、择偶的标准及经期对待妻子的方式等问题,这几节经文提到婚姻的变异——离婚。离婚作为解除失败婚姻不得已的方式,掺杂着种种合理和不合理的成分,因此它被先知(愿主福安之)称做“安拉最恼怒的合法之事”。这几节经文综合阐述了有关离婚问题的基本规定。
228. 被离异的女人,须遵奉安拉的命令等待三次月经期,以便澄清子宫,避免血缘混乱,并为夫妻双方的和解提供机会。处于“等待期”的女人,不应该以尽快结束婚姻或拖延为目的隐瞒月经或怀孕的情况,这种隐瞒行为是不相信安拉和末日的表现。只要妻子尚在“等待期”内,丈夫若有和好的意愿,就可与妻子恢复正常的夫妻生活。前提条件是丈夫必须真诚地重修旧好,而不是为了加害妻子或为了将她“悬挂”起来而采取的手段。夫妻应平等享权利尽义务。
安拉在这节经文和别的经文中,肯定了丈夫的优越性,这种优越性实际代表了他们对妻子负有的重大责任。安拉是伟大的主,他的一切规定均富含深刻的哲理。
229. 安拉在前面的经文中提到,丈夫可以在妻子的“等待期”内与她和好,这节经文进一步限定了允许和好的“离婚次数”,即允许重归于好的具体范围及不再允许和好的“离婚次数”。允许和好的离婚次数是两次,即在每次月经后的清洁期中提出一次离婚,即算离婚一次。伊本·欧麦尔传述:先知(愿主福安之)说:“正确的做法是,等月经清洁期到来时离婚一次。”在两次离婚以后,丈夫只有一次选择的机会,要么完全恢复正常夫妻生活,要么彻底解除婚约,让妻子改嫁他人。将离婚的次数定为两次,并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之后保留复婚权,哲理在于给夫妻双方一个思考的机会,让他们在这样一种“似已离婚”的状态中反省自己,权衡利弊,最终作出合适的抉择。如果丈夫最终选择了离婚,那么他不可收回已经给予妻子的分文聘金,这是禁止丈夫对妻子可能发生的伤害。而如果女方因对丈夫不悦而主动提出离婚,丈夫则可接受女方付出的赎金而与之离婚。此外,在夫妻双方害怕各自不能履行安拉规定的夫妻义务的情况下,由女方付出赎金而离婚时,丈夫可以接受赎金。上述这些规定,都是神圣的天启法度,违反它们是不义的行为。
230. 安拉在这里告诉人们,“第三次离婚”后,夫妻双方已经再无和好的余地。如果他俩一定要复婚,那就必须等妻子嫁给别人,并再与别人离婚,方可复婚。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妻子与别的男子的婚姻必须是符合教法要求的真正的两性结合,即夫妻双方必须有永远共同生活的举意,而非变通性质的形式上的“临时结合”。先知(愿主福安之)说:“你们想知道什么是借种山羊吗?”人们说:“安拉的使者!我们想知道。”先知说:“就是使用变通手段让别人被休的妻子再度变成合法妻子的人。安拉诅咒这种人,也诅咒让别人为自己使用该手段的人。”(艾哈迈德、奈萨依辑录)当妻子被别人再次离异时,只有在夫妻双方认为能履行安拉规定的夫妻义务的情况下,方可再次缔结婚约。而如果重蹈复辙,发生与以前一样的矛盾,这种结合为伊斯兰所不齿。安拉为明白事理的人阐明了这些律例,以便他们择善而从。
231. 当丈夫提出离婚,而妻子的“等待期”行将结束时,丈夫面临的选择是,或是善意挽留,或是无任何伤害地离婚。这里的“期限将至”,指“等待期”临近结束而尚未结束,因为“等待期”一旦结束,就不存在复婚的可能。安拉在提到“善意挽留”后,又再次强调挽留中的不可伤害性,说明丈夫复婚的意图必须是为了真诚和好,而不掺杂任何伤害妻子的意图。那些假意挽留妻子以发泄私愤的人,他们实际在轻视安拉的法规,因而实际是在加害自己。人类不应将安拉的法度视为儿戏,他们应该想想安拉通过降示经典赐予人类的不可胜数的恩典。人类应尽力敬畏安拉,应该懂得安拉是全知一切的。
232. 安拉告诫监护人,在离异女子与她们前夫之间的“等待期”结束后,他们不得无理地阻止她们另嫁她们悦意的男子。这是安拉授予她们的权利,归信安拉和末日的人不应该侵害她们的这种权利。依照安拉的规定不偏不倚地处理被监护人的事宜,是监护人有正信的标志。遵奉安拉的教导而不侵害她们的权利,对监护者和被监护者都是最纯净、最有利的。人类既受人性弱点的局限而无法自行认识这些道理,那么就应无条件地遵循安拉的教导,因为“安拉知道,你们却不知道”。
233. 这里涉及到的,是离婚后的善后问题。在婚姻结束时,夫妻双方可能还有尚在哺乳期的婴儿,这些幼儿的合法权益在父母的婚姻变异中极易遭到损害。为此,全知的安拉就婴儿的问题为离异的夫妻作了如下规定:妻子应依丈夫的要求为婴儿哺乳两周年,使其度过亟需母亲照顾的年龄段。在此期间丈夫应为哺乳的妻子提供生活所需,至于所提供费用的具体额度,则视丈夫的经济状况而定,丈夫应尽自己所能。在此其间,孩子父母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应为单方承担照顾孩子的责任而受害。如果此时丈夫去世,那么就由其继承人承担起为哺乳的母亲提供生活费用的责任。至于为孩子断奶的合适时间,可由双方共同商定。如果双方未能就哺乳问题达成协议,或妻子因故不能亲自哺乳,那么男方可以付酬的方式,为孩子雇请乳母。
人们应该事事敬畏安拉,因为安拉是全知人类行为的。
234. 安拉在前面的经文中曾提到以经期来计算“等待期”(三个月经清洁期),这里提到另一种“等待期”,那就是亡故丈夫的妻子的等待期。因为两者之有很大差异,故专降经文作了说明。丈夫亡故而未怀孕的妻子应在丈夫家中等待四个月零十天,其目的仍然是澄清子宫,哀悼亡夫。如果妻子这时已怀孕,那么她一生下孩子,“等待期”便告结束,而不必等够四个月零十天。处在这种“等待期”的女人,不应浓妆艳抹,华服出游,因为先知(愿主福安之)曾禁止“等待期”中的女子涂眼圈打扮自己。在四个月零十天的“等待期”结束后,妻子可以打扮自己,可以去选择新的丈夫,这对她和她的监护人都是无罪的,也即监护人不必干预。监护人的职责只是以信仰的要求约束被监护人,不得依私欲处理被监护人的事务。应该知道安拉是洞悉人的一切行为的。
235. 由于丈夫亡故的女子仍有再嫁他人的权利,所以安拉许可穆斯林男子在其“等待期”内用旁敲、暗示等含蓄的方式表达自己的爱意。这意昧着禁止采用直接的方式向其求婚。对所爱的女人,男人总是急于想表达自己的感情,这属于人的本性,对于这些,安拉是全知的。人只要遵从安拉的教导而不逾越天启法度,即并非毫无顾忌地在妇女“等待期”结束前直接求婚,或不与之私订婚约,那么他们是无罪的。
与亡故丈夫的女人情况类似的,还有被丈夫“三休”的女人,在其“等待期”结束前,也禁止男子直接求婚。
“合理的话”指表达爱意的含蓄的话,如说“你是个好人”、“但愿我能娶到像你一样的妻子”等。安拉全知人内心深处的意图和倾向,故他们应时刻检点自己的言行。
236. 如果男女双方在未完全达成婚约,未确定聘金数额,也未同房的情况下结束关系,那么丈夫没有聘金方面的任何责任,因为不存在作为婚姻象征的聘金和同房因素。但是,为了抚慰女方,男方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酌情予以某种“善待”,属于当然(瓦吉布),这也是有德之人应做之事。
237. 而在双方已达成婚约,并已确定聘金数额,但尚未同房的情况下解除婚约,那么,男方须将全部聘金的二分之一赠予女方,这样做,也是当然(瓦吉布)。而如果女子本人或女方主婚人赦免,男方可保留全部聘金。当然,安拉提倡赦免。
安拉之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让男方将二分之一的聘金交给女方,同时又鼓励女方宽免,是为了让他们做到互利互惠,避免苛刻。人们必须这样做,因为安拉是明察他们的一切行为的。
238. 在阐述有关待婚、善待妻子、离婚等问题的过程中,又穿插两节有关礼拜的经文,其意义何在呢?这正体现了伊斯兰“兼顾今世与后世”、“生活现实与宗教功修结合”、“信仰与人生统一”的特色。也就是说,人们在处理现实生活中诸如结婚、离婚问题时,需要时刻牢记安拉的教导、教法的规定。每日五次的礼拜使人们与安拉保持紧密联系,使人们终身恪守天启的生活方式,所以安拉命令人们无论在平时,还是在非常时期都应坚持礼拜。古尔图比认为,最贵的拜功(居中拜)指晌礼,因此时正是烈日炎炎,礼拜困难之时;也有人认为是指晡礼,因此时正是人们忙碌生计而容易忽视拜功的时辰;伊本·阿巴斯、伊本·欧麦尔等人主张,“居中拜”指晨礼,因此时正是人们酣睡、身心俱懒之时”…… 尽管对“最贵的拜功”的解释各有不同,但均说明了五番拜中的每一拜的重要性和不可忽视性。先知(愿主福安之)说:“我们与你们之间的约会,便是礼拜,抛弃拜功的人确已叛教。”(艾哈迈德等辑录)我们不但要重视礼拜,而且在礼拜时应做到全身心投入,暂时摆脱尘世的一切事务,在全神贯注的叩拜中使心灵得到净化和升华。
239. 鉴于礼拜在指导人类生活方面的重要性,伊斯兰不允许人们在任何情况下放弃拜功。礼拜方式的灵活性和多样性说明,无论何时何地,穆斯林们都没有理由不礼拜。即使在生命和财产遭受敌人威胁时亦然,但可以酌情改变礼拜方式。比如人们在遭遇恐怖时可以行走、骑乘礼拜。伊斯兰对人们生病、旅行、战时礼拜的简便易行的特殊规定,体现了安拉“予人容易,不予人困难”的恩惠。而在恐惧消失,一切恢复正常时,人们应该依照教门要求的方式从容不迫地完成礼拜。
240. 在穿插两节有关礼拜的经文后,安拉继续阐述有关婚姻的律例。如前所述,礼拜是维系人与安拉之间的关系的纽带,人对礼拜的坚持,可以使自己的言行举止不逾越安拉的规定。安拉说:“你当礼拜,礼拜确能制止丑行和犯罪。”(29:45)毫无疑问,明白礼拜的意义并坚持礼拜的人,是能用正确的方式处理婚姻问题的。
安拉命令临终的丈夫为他的妻子留遗嘱:要求他的继承人在他去世之后善待他的妻子,让妻子在自己家中留驻一年,从他遗留的钱财中支付她的生活费用,不得克扣,更不得驱逐。当然,留驻一年对妻子而言并非义务,而是她应享的权利。她们在丈夫去世后留守的四月零十天的“等待期”,是她们必须遵守的主命。此后如果她们愿意留驻一年,那么这属于她们应享的权利。在四月零十天的“等待期”满后,妻子如果自行离开,那么对继承人是无罪的,因为他们的责任只是执行遗嘱,维护妻子留驻一年的权利。妻子在“等待期”满后再嫁也是她的权利。
安拉的这一切规定均富含深邃的哲理,无论人类是否理解,均应忠实奉行。
241. 安拉阐述了被休的妇女享受的种种权益之后,又作了一次概括性的强调:被休的妇女享受的权益,是安拉赋予的,是完全合理的。维护和关注她们的这些权益,是畏主守法的表现,畏主不是一句空口号,而应体现为生活中的具体行动。
242. 安拉之所以为人类提供既定的法制,巨细无遗地阐明生活事务的律例,是为了弥补人类理性的不足,因为仅凭理智判断事物,往往会出现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