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2.归信的人们!你们互相定期借贷时,应当写下借据,请一个会写字的人秉公代写。代书人不得拒绝,他应遵照安拉教导的方法书写。让他书写,让债务人口授。债务人须敬畏养育他的主安拉,丝毫不得减少债额。如果债务人是残障者或弱者,或不能亲自口授,那么,让他的监护人秉公替他口授。你们当从你们的男人中请两个证人;如果没有两个男人,就从你们所认可的证人中请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作证。这个女人遗忘的时候,那个女人可以提醒她。证人被邀请的时候,不得拒绝。无论债额多寡,不可厌烦,都要写在借据上,并写明偿还日期。在安拉看来,这是最公平,最易证实,最能祛疑的。对于你们相互间的现款交易,不写契约对你们无罪。在你们彼此交易的时候,应请证人。对代书者和作证者,不得加以妨害;否则,就已经悖逆安拉。你们应当敬畏安拉,安拉就教导你们,安拉是全知一切的。
283.如果你们是在旅途中,找不到代书的人,那么,要交出抵押品;如果你们彼此以财物相托,那么,受托者当交出所托之物,他应当敬畏养育他的主安拉。你们不要隐讳见证,谁隐讳见证,谁的心确已犯罪。安拉是全知你们行为的。
在前面的经文中,安拉嘉奖了虔诚为主的施济,号召人们扶贫济困,为无力偿还债务的人延长债期或免除债务;禁止吃利息和不择手段地赚取利益的行为。因为施济和无利息的借贷体现了人类彼此间的互助和同情,而利息则是人对人的剥削和无情。作为天启宗教,伊斯兰的规定面面俱到,不但号召人类彼此同情帮助,在有人遇到困难时无偿将自己的钱财借给对方,同时还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对还债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因为凡人都具有贪婪自私的一面,他们在不良本性的驱使下往往会做出抵赖、发伪誓之事,所以安拉对借债时如何书写借据、抵押等问题作了详尽的规定。
第282节经文是《古兰经》中最长的一节经文,这说明了伊斯兰对人类生活中的经济活动的重视,也说明金钱本身并非受贬之物,受贬斥的是人在获取金钱的过程中的不良动机、手段、方式及商品的非法性质。当然,这也说明,伊斯兰是信仰与生活交融的宗教,而不是苦修弃世的宗教。先知(愿主福安之)说:“合法的钱财掌握在清廉者手中该有多好啊!”(艾哈迈德、托伯拉尼辑录)
至于《古兰经》中许多贬斥今世和金钱的经文,如“你们的钱财和子女,只是灾难(考验)……”(64:15)实际上是针对将经济活动与信仰割裂开来,赚钱不分合法与非法等情况。如果钱财和经济活动属于受贬斥的事物,《古兰经》就无需用大量篇幅谈及何种钱财合法,何种经营方式合法的问题。
282. 安拉命令信士彼此间定期借债时互立字据,以免出现猜疑、忘记或抵赖等现象。经文中当写字据的训示,虽为命令形式,但绝大多数教法学家诠释为“嘉勉的行为”(استحباب),而非“必须”(وجوب)。定期借债,指双方商定一个还债期限,这是教门许可的。负责写字据的人,应该是诚实可靠的有信仰者。他在立据时须做到公正无欺,即不偏袒任何一方。所立字据必须用词精确,避免模楞两可,可能引发歧义的表述。公正,是书写者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
“依安拉教导的方式书写借据”,强调书写者的第二个必备条件:知识。即书写者必须了解安拉的教法。先提公正,后说知识,表明公正比知识更为重要。所以,只有知识而不公正的人不可作书写人。真正具备上述条件者,在受到邀请或雇用时,不可拒绝,应欣然接受。
债据内容,由债务人口授,因为他是字据内容的实施者。对他有两个要求:一是在口授时敬畏安拉,说出自己负有的全部债务;二是不减少自己所负的责任和债权人所享的权利。
如果债务人不具备口授能力,如老弱病残,或无知、聋哑、口吃、眼盲等,那么应让他们的监护人或代理人代为口述。
口授和书写的过程应该是公开的,最好由双方信任的两位男性,或一位男性两位女性见证整个过程。公正依然是见证人必备的条件。安拉说:“你们应让你们中的两位公正的人作见证人。”(65:2)“你们中”指选择见证人仅限于穆斯林。艾布·优素夫主张,作证的人,应该是不曾触犯教门法度,完成各项主命,善行多于过失者。
然后,安拉阐明了将两个女人的作证等同于一个男人的作证的原因:因为妇女一般不像男子一样从事经济活动,缺乏这方面的经验,所以容易忘记。安拉让两个女人同时作证人,以便一人遗忘时,另一人提醒,根本目的无疑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具备作证条件的人在被邀请出面作证或出庭陈述证词时,不应拒绝。
债务字据是证明债务人和债权人责任和权利的依据,无论债额大小,都应书写,双方不可因羞怯、懒怠或大意而不立字据。借据必须清楚书写债额、还债期限等不可或缺的内容。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纠纷,保护双方的权益。
以上要求的哲理:这样做,最有利于执行安拉的法律,确定事实,实现公正的见证,也最能消除有关债务性质、数额、期限方面可能产生的嫌疑和分歧。这几点,足以说明立借据的必要性。
借贷期限是债务字据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债务中的许多细节容易被遗忘,可能导致纠纷的发生。现款交易中不存在这些问题,所以可以不写契据。罪恶,产生于彼此的伤害。而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中不存在伤害,故而不存在罪恶。
在立商业契约的时候,应该请人作证,以防备将来发生纠纷。作为立约主人,不能以任何形式伤害证人和书写人,如擅自修改契约内容,或通过威胁或贿赂的手段阻止证人出庭作证,或迫使其作伪证等。证人和书写人也必须秉公行事,不偏袒任何一方。如果立约方与书写人和证人之间出现彼此伤害的行为,那么就已经触犯了安拉的禁条,在后世将受到惩罚。
最后,安拉命令人们敬畏他,遵守上述规定和一切法度。因为只有敬畏安拉,才能取益于安拉的教导,才能使自己的各种权益得到保护。
“安拉是全知万事的”,即他将在后世依人们生前的行为予以公正严明的清算和赏罚。
283. 人类的借债行为不但出现于定居的情况下,也会在旅途发生。在旅途中借贷而找不到代书契约的人,或没有书写工具等情况下,允许以实物抵押的方式替代书写,以保障债务的如期偿还。如果某些债权人信得过债务人而没有写下契约,也没有任何抵押,那么债务人应尊重对方的信任而如期偿还债务,他应该敬畏安拉,做到不赖账、不拖延。至于证人,在要求其作证的时候,不得隐讳见证,更不能拒绝作证。隐瞒的人,其心灵是有罪的。强调心灵,是因为作证是发自内心的行为,隐瞒也发自内心,是人的主动行为,与客观因素无关,他须负全部责任。正如安拉所说:“听觉、视觉、心灵都将受到责问。”(17:36)
安拉全知人类明暗大小的一切行为,在后世将予以公正清算和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