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类啊!你们当敬畏养育你们的主,他由一个人创造了你们,由那个人创造了他的配偶,由他俩创造了大量男人和女人。你们当敬畏安拉——你们常借他的名义彼此相求的主;你们当谨防断绝骨肉。安拉确是监视你们的。
2.你们应当把孤儿的财产还给他们,你们不可用自己低劣财产换取他们的佳美财产,也不可把他们的财产并入你们的财产加以吞噬,这确是大罪。
3.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那么,你们可以娶你们爱悦的女人,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她们,那么,只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这是更近于公平的。
4.你们应当把女人的聘仪愉悦地交给她们。如果她们愿意让出一部分,你们可以安心地享用。
安拉在“伊姆兰的家属”章的末尾命令信士敬畏安拉,本章开始则命令全人类敬畏安拉。伊斯兰是全人类的宗教,信仰和敬畏安拉不是部分人的事情,全人类都应该做安拉的忠仆,因为安拉是全人类的创造者,整个人类每时每刻都在享受安拉的恩典。
1. 概而言之,人类的心态有两种:希望和恐惧。即希望获得所希求的一切,同时又忧惧失去既得的利益。这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天性,无可厚非,但是人类并没有将这一天性发挥在应有的地方,而这正是需要谴责、需要引导之处。没有正确信仰的情况下,人在担心丧失自己利益时,害怕的多是物质性因素,而忽视最根本的因素——创造物质、支配物质并掌控物质因素作用的安拉的根本作用。这种盲目的心态,是各种迷信、神话、邪说、多神崇拜产生的根源。所以,安拉召唤全人类去畏惧真正应该畏惧者:“人类啊!你们当敬畏养育你们的主。”养育者,是人类以及万物的创造者、供给者和支配者。他用泥土创造了人祖阿丹,从阿丹身体创造了他的妻子哈娃,又从他二人创造了全人类的男人和女人。人类的荣辱得失均由他决定,他是唯一值得被畏惧者。
人类统一的繁殖根源,决定了人类各方面的平等性。既然全人类都是平等的,一部分人就没有理由、没有资格、没有权力奴役另一部分,压迫另一部分,欺凌另一部分。全人类都应共同崇拜和服从人类及万物的创造者、养育者、支配者——安拉。
按照这一标准,人类群体彼此之间的侵略、压迫乃至任何形式的伤害,均属“兄弟阋于墙”的罪行,应该竭力避免和禁止。
人类有非常之需时,往往以一种极限方式彼此央求,如说“以造物主的名义求你为我做某某事”等,这是人类纯真天性的显现。人类出于自身的弱性,常常依赖与自己同样的被造物,但并不信赖那些被造物,并不相信他(它)们每次都能百分之百地给自己带来好处,所以在遭遇险情时,往往会情不自禁地高呼:“主啊!天哪!”。
安拉的创造性和养育性决定了人类必须只畏惧他,只崇拜他;而人类起源的统一性也决定了他们必须善待自己的同类,尤其是血亲。安拉命令人类像畏惧安拉一样,畏惧断绝血亲的罪行。因为接续骨肉、善待血亲是敬畏安拉的体现。
这些都是安拉对人类的教导和警告,至于人类是否尽心恪守,则由他们自行选择。安拉是监督他们一切行为的,并将在复生日予以公正的回报。
2. 上节经文所阐明的人类起源的统一性和人类共同趋向安拉的必要性,是人类处理彼此关系的总原则。“敬畏安拉”是一个内涵极为广泛的概念,是穆斯林修身和处世的基本理念。在正常情况下,人类群体处理彼此间关系时,出于利益等因素的制约,一般都能够遵循法定的程序,但在对待特殊群体——孤儿方面却会有所不同,如不公平对待,甚至虐待等。因为孤儿作为尚未成年便失去生活依赖的特殊社会成员,对他人是一种依附和拖累,在成长过程中,他们的种种权益极易遭到忽视甚至侵犯。故此,安拉将他们的经济利益放在一切人际关系的首位予以阐释,既表明经济对于孤儿的成长及其未来利益的重要性,也说明了伊斯兰对这一弱势群体的重视。安拉命令监护人,在孤儿到达成年,能够独立支配财产的时候,将代为保管的钱财归还于孤儿。因为安拉在本章第六节经文中说:“当你们看到他们能处理财产的时候,应当把他们的财产交给他们;不要在他们还没有长大的时候,赶快浪费地消耗掉他们的财产。”(4:6)监护人不得损人利己,不能将孤儿的优质财物调换成劣质的,如用自己的痩羊调换孤儿的肥羊等,也不得出于沾便宜的目的将孤儿的钱财合并到自己的钱财中,这是极其严重的罪行,穆斯林应该彻底杜绝。
3.“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那么,你们可以娶你们爱悦的女人,两妻、三妻、四妻……”意即如果某人是一个女孤儿的监护人,他想娶她为妻,但基于传统观念和孤儿的特殊情况,他又担心不能给予合理的聘金和充分的关爱,那么他就应该去娶非孤儿女子,两妻、三妻、四妻均可。女人很多,安拉并没有强迫他娶孤儿。
“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她们……”意指如果你们意识到该情况可能发生,那么就应选择更合适的方式,以避免不公平的行为。娶二妻、三妻、四妻是一种许可,而非必须。在一般情况下,娶一妻是最合适的选择。因为人性的种种弱点决定了妻子越多,越容易出现矛盾和是非,从而增加不公平甚至彼此虐待的几率。伊斯兰允许多妻,主要是为了照顾特殊需要,如个人特殊生理需要、特殊生活需要,如第一位妻子绝产,丈夫性欲过旺等;以及社会特殊情况的需要,如因战争等原因导致的男少女多现象等。在许可多妻的同时,伊斯兰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条件和限制,如必须有充裕的经济条件,以保障多个妻室的物质生活需求,保障多妻家庭的和睦等等。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只许可娶一妻。经文中说的“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可能会使人们产生某种困惑,即女奴就可以不公平对待吗?其实这是过分的敏感导致的一种误解。伊斯兰兴起时,人类社会已经存在普遍的奴隶制度。试问在奴隶现象存在的情况下,他(她)们作为同自由人一样具有人性的人(尽管地位人为地有了不同),他(她)们的人性本能不应该被考虑吗?难道就应该让他(她)们从人格和人性两方面受双重折磨和摧残吗?或者放任他(她)们去行道德堕落之事吗?人为体制或许对此不予考虑,但伊斯兰作为全面指导和规范人类社会生活的天启宗教,绝不会忽视。它要使这些特殊群体,在适当的范围内——尽管由于客观原因所限,没有让他(她)们完全获得与自由人一样的权益——享受作为“人”的种种权利,其中包括享受性的权利。女奴即使被主人纳为妾,也已经享受到了其它任何宗教和体制下无从享受的权利。在伊斯兰中,主人一旦与女奴有了肉体结合而生下孩子,那么女奴作为主人孩子的母亲,不能再被任意买卖,主人去世后她就可恢复自由。这是敌方的女人沦为穆斯林俘虏时享受的待遇,而穆斯林的女人一旦沦为敌方的奴隶,她们所“享受”的断不是如此友善的待遇!
“这是更近于公正的。”无论对待孤儿,还是对待妻子;无论对待多妻,还是对待一妻;无论对待自由人还是对待奴隶,公正是其中亘古不变的天启准则。遵守这一准则,还须遵守法定的形式和范围。而只遵守形式和范围,但不遵守这一原则,是招致安拉恼怒的做法,伊斯兰要求人们远离一切安拉恼怒的行为。
4. 安拉为合法婚姻中的男女双方规定了种种义务和权利,双方必须忠实履行。男子聘娶女子的条件是,必须愉悦地交付聘金,以示对女方的尊重和对幸福和睦的夫妻生活的向往。如果女方理解和照顾男方的困难,自愿让出聘仪中的任何一部分,那么,女方有此权力,男方也尽可以高兴地接受。